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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平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II.必然性
  贯穿全局的规范
  “平等”一词的概念较为模糊,至今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在这里不从文字上深究其含义,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平等是人的一种追求。人们追求自由人格的形成,追求“法律上的平等”(’egalite’ davant la loi Gleichheit vor dem Gesetz)或是“法律上平等”(Equality under the law) 之类的内容——即使它仅仅保证了形式上的这种自由。
  既然平等是人之追求,那它理应为法之拥有。“刑法平等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3)我们就分别从这几个方面看看刑法中的平等。司法上的平等很容易理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正式这种思想的体现;与之类似,守法平等也很容易推出,即每个人都要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绝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之意。至于立法平等,又可以叫做“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指的就是“公民不仅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法律本身也必须具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内容”,“有关这一点,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判是极有力的”比如有否定妇女参政权利内容的法,无论被如何忠实地适用都不可能实现男女平等的美好愿望。从这个角度讲,立法也上应有平等的内容。其贯穿了立法是无可非议的了。
  让我们再来看看具体的司法平等——也就是关于平等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体现。其实只要简单地介绍一下它们的含义,我们便不难看出其中的平等的味道。定罪上的平等,指的是在定罪时要采用相同的标准;量刑上的平等指的是“同罪同罚”,不允许特权的存在;行刑上的平等,说得是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似的受刑人,刑罚对他们的处理也应相同。这些隐含在其中的平等观念体现了“重重轻轻”的刑罚思想,有利于人们法律平衡心理的形成,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也有利于法律诚信度的提高。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平等已经在实际上贯穿了全部的刑法规范,即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基本条件已经满足了。
  统率全局的规范
  其实平等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这两个字几乎向我们描述了人们对法的终极追求,于是这不得不让我们再一次认真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与平等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知道,自由是很早就产生了的——在这里我们暂且把自由理解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个人能够充分发挥自我潜能以追其更大幸福的可能性,而不是“完全依赖于有利的(favorable)外部环境”。“我可以适当地称这种自由为环境自由(circusnstantial freedom)”,(4)即是为所欲为的自由。而且我们也知道,自由是为法律所追求的,它像一种生而有之的信念暗示着我们法律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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