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文字作品具体剽窃手法的识辨

  二、内容编改
  由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文字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少剽窃者误以为“表达形式”仅仅是原作的表达文字而已,对主要内容、结构、数据、图表、研究结论等往往不加尊重,于是,内容概括、内容改写便成为剽窃者稍加高明的手法。
  (一)内容摘编。通过对原作内容进行概括,以类似摘要的方式将原作内容化为己有,但原作的表达形式或特有的论点、结构顺序依然清晰。如某篇论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文章开头一段260多字,[9]完全抄自或摘自他人作品。[10]因字数不多,本来按照基本学术规范进行“适当引用”,可惜作者既不表明引注,也不列明参考文献,如此“在没有适当方式说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词句或观点表述为自己的词句或观点”[11]的做法,难免给人以轻度剽窃之感。
  在内容摘编字数众多的情况下,此种手法无疑构成我国法律上的剽窃行为。
  (二)内容改写。广义上说,内容编摘当然也是一种改写,不过相对而言,原作的表达形式或特有的论点、结构顺序依然清晰,内容改变的部分所占比例不算太大;而内容改写则改变了相当一部分原作内容,不过保留程度要远远高于创意搬套。
  三、创意搬套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新的创作构思或创意乃是形成一篇著作的基本纲领与灵魂。随着剽窃手段的高级化,简单的文字抄袭或者内容编改手段易于被发现,法律风险较大,往往为部分“有法律意识”的剽窃者所不屑,在对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表达形式的片面理解下,搬套整体创意、构思、框架等就成为这类剽窃者所青睐“高层次”、新型的剽窃手法。主要手法如下:
  (一)保留结构,重注文字。一篇著作,特别是学术的形成,往往经过选题、调研或文献查阅、提纲形成、思考与写作、改定等多个环节的辛勤劳动,而不是简单的写字填空而已。然而,将他人已经发表或写成的文章拿来,保留结构(甚至可达三级目录)与研究结论,保留少部分关键文字,然后重注文字进行论述,尽管似乎也能言之凿凿,甚至还写得文彩飞扬,终不免是一种掠他人劳动成果为己有的手法。笔者见过的某法律硕士学位论文[12]就是如此。
  (二)抄袭创意,自行写作。即仅仅搬套他人创意,完全不用他人文章(有时原作尚未完全写成)文字。此种手法可谓徘徊于剽窃边缘 “插边球”的手法,难以全部界定为剽窃。不过当整体创意、构思或框架等在作品形成过程当中起着重要作用时,似应认定为剽窃更为合适。
  尽管我国法律界或学术界对剽窃的确切含义有着不同理解,不过参考发达国家良好实践,可视搬套创意为剽窃。按照《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一种欺骗形式,或者说“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2002年《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也将“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界定为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13]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也不容搬套整体创意、构思、框架等不劳而获的行为。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第7条)、“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42条)的规定,有理由将创意搬套界定为剽窃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