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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作品具体剽窃手法的识辨

  由于直接文字抄袭基本对原作品内容不加改动,而原作往往有特定的创作年代或历史背景,所以抄袭作品剽窃痕迹明显,有时不查原作即可看出其中破绽。如某篇论述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文章[3]发表于2006年6月,涉嫌抄袭发表于2001年7月的同名原作,[4]其剽窃手法系直接文字抄袭。也许是此文作者对原作内容未及细读之故,居然将原作当中的“据报道,国家工商局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误导、打虚假’的广告市场专项治理”等内容硬生生地从2001年[5]硬生生地照搬到了2006年,读来感觉颇为荒诞。
  (二)拼。即“拼抄”或拼合。鲁迅先生在谈典型人物创作时有一段名言:“人物的模特儿也一样,没有专用过一个人,往往嘴在浙江,脸在北京,衣服在山西,是一个拼凑起来的脚色”。[6]不幸,这种典型人物塑造的方法,被不少剽窃者用到学术论文的抄袭上来:找上几篇论文拼抄即成的大作,可谓“摘要在A,引言在B,正文在C,结语在D,参考文献在E,是一篇拼凑起来的文章”。换言之,抄袭之作乃是多篇原作某一部分的拼合,或者说是上述直接文字抄袭的组合,只不过被直接抄袭的原作有多篇罢了。
  随着被抄原作篇数的增加,单篇原作在抄袭作品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低,抄袭作品表面上的漂白程度也随之增加,凭一般阅读越难发现拼合抄袭问题。所以,这往往也是较为老到一点的剽窃者趋于使用的方法,还津津乐道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不过,只要认真比对,凭这某部分文字与其中一篇或几篇原作的高度文字相似性,拼抄而成文章的剽窃问题还是不难发现与辨别。
  (三)增。可称“补抄”,即直接抄袭或拼抄原作文字,基本保留原作文句及段落结构,然后进行新段落或新句子增补,稀释“抄袭度”,进行剽窃“漂白”。
  (四)删。为“删抄”。与上述(三)相反,在抄袭原作全部或部分文字、基本保留原作文句及段落结构的基础上,删除原作次要文句、数据、图表、其他论据、论证过程等在剽窃者看来不甚重要或不必保留的文句、段落。
  (五)换。不妨称为“换抄”。通过直接抄袭或拼抄原作文字,基本保留原作文句及段落结构,然后对原作次要词句、数据、图表、其他论据等并不十分重要的文句、个别段落进行替换,借以掩盖剽窃真相。
  需要说明的是,由文字抄袭而形成的袭作一般不会减损原作被抄文字部分所表达的内容及破坏该部分文字的基本文句及段落结构,以雷同文字衡量的“抄袭度”依然很高。如王剑兵、刘元林《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文[7]正文一共10,300余字,通过上述手法,涉嫌剽窃原作《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8]至少3,400余字。因该部分文句顺序、段落结构与原作高度相似,表达的内容变化不大,所以属于文字抄袭手法的剽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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