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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关系切入

  表2:各地检察机关的匿名举报率单位统计
  单位 统计时间(年) 匿名举报率 
  上海市检 2005 70.8% 
  南京市检 2001 70%以上 
  湖北省检 2000~2005 73.6% 
  深圳市检 2002 56% 
  东莞市检 2002 74% 
  汕头市检 2002 88% 
  深圳宝安区检 2004 74.6% 
  数据来源:新华网和各检察机关网站
  一个例外是常熟市检察院,2005年统计的匿名举报率是45.5%,而且据报道是连续五年小于50%,这个成绩的背后是该院为提高举报人署名做出的大量工作。而南京市检察院通过努力实现实名举报达到50%以上的时候,也由媒体作了宣传报道。当然,以上数据,只是对部分检察机关的一些统计,全国的统计数字,尚不确切。在1992年的高检工作报告中,我们看到“署名举报多,大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但也有报道表明,“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字,我国群众举报案件署名率不足1%。”1这些数据与笔者调查所获得的情况大相径庭,其真实性的程度,尚待考证。但有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匿名举报现象在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它凸现的是举报人对我国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感,在此背后便是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欠缺。因此,过分苛责举报人采取匿名举报的做法,有点不近人情。问题可能还得从加强举报人保护上下功夫。据报道,我国香港廉政公署也早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近30多年来,香港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进行24小时保护措施,从而使民众对法治和廉政公署产生了较强的信任感,证人安全感也大大增强,由此产生了良性循环,香港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了99%。可见,实名举报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第二个表现是“多头举报”。所谓多头举报,就是把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犯罪线索,分别向职能不同或者是级别不同的举报机构举报。一般情况下,举报人知道举报线索的管辖范围,是可以直接向单个部门举报的。检察机关通常会以各种方式提醒举报人,在对某一事实进行举报之前,首先要了解该事实的性质属于哪一个部门主管,然后对症下药,向管辖部门举报,避免多头举报。根据举报线索的管辖归属,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其他各种违法或者犯罪线索,则分别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劳动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管辖,这些都在各个部门的《举报须知》中有详细的规定。但为何有了如此明确的举报内容划分,举报人还会多头举报?一部分举报人确实是属于对管辖的具体范围不了解,但很多举报人进行多头举报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多方面散发举报材料的办法,扩大影响,引起各部门的注意。多头举报可能在有其好处,但是却有许多弊端:它既不利于保密,也不利于侦查,甚至极容易出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把举报材料复印多份,分别投寄给不同性质、不同级别的单位(个人),而这些部门一般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举报信,将有关材料转给相关部门。因此,极容易出现举报信最终落到被举报人及相关人手中的情况。举报内容一旦泄露,犯罪嫌疑人便会采取各种手段罗织关系网,毁灭罪证、串供、潜逃和伺机打击报复,给举报线索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同时,由于多方散发举报材料,缺乏针对性,容易引起部门之间相互扯皮,耽误时机。既然有了这么多弊端,多头举报是否该偃旗息鼓呢?并没有。深圳市检察院的数据表明,2005年全市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检察机关管辖线索1315件,市检察院共受理检察机关管辖线索612件,属市院管辖线索363件。1有大约半数的举报人并不是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在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又向其他部分举报。举报人选择多头举报,除了某些举报人确实不知举报内容的管辖归属外,可能很大一部分人是处于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但是,检察机关如何让举报人放心和信任呢?媒体报道的很多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包括李文娟案和龚远明案,不都是因为署名举报“惹”的祸吗?署名举报,已经让举报人望而生畏。
  第三个表现就是举报信息错漏。这里的错漏包括举报信息的非故意差错和故意差错,前者包括举报信息不充分和举报失实两种情况,后者就是诬告陷害。举报信息不充分,是由各种因素造成的,主要在于举报人对犯罪事实证据掌握不充分,这不但使举报人的举报达不到应有效果,也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增加了不便。但举报信息不充分,是可以通过举报人以及检察机关的努力弥补的,而举报失实和诬告陷害则不能弥补。如实举报,是公民在行使举报权利时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了公民在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时,要“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犯罪事实”,可见,如实举报不仅是公民举报时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义务。该项义务要求,举报人不得捏造或者故意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证据线索,既不能扩大,也不要缩小,不能随意拼凑、推算、推理;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犯罪事实,并尽可能提供查证的线索,等等。如实举报作为一项义务,可以尽可能地防止公民在举报时错告或举报失实,甚至出现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如实举报可以使检察机关掌握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办案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有利于查处和侦破案件,减少不必要的办案上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浪费。因此,如实举报无论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检察机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举报信息差错和诬告陷害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鲜见,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正常工作。
  因为举报人信息错漏导致案件质量差的一个直观表现就是成案率。所谓成案率,是指举报线索被立案侦查数占检察机关管辖内的职务犯罪举报数之比,也就是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最终被立案侦查的比率,它一方面反映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质量的高低,另一方面也体现着举报人举报线索的质量。除了匿名举报影响成案率外,信息错漏是主要原因。从各地检察机关的成案率来看,情形不容乐观。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透露,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公民举报成案率并不高,约只有三成。1深圳宝安区检察院2004年的成案率是20%,深圳市检察院2005年完善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制度后,成案率提高到39%,2上海市检察院2004年的成案率为9.2%,2005年是18.6%,河南省检察院2005年的成案率是17%,就连属于比较高的湖北省检察院,2003年到2005年5月期间统计的成案率,也只是42.3%。而更多的地区,成案率只是在10%左右。而根据2002年的《广西基层检察院建设量化考核标准》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率达70%记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成案率达60%记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可见,举报线索的成案率,对于检察机关的工作业绩是有着切身影响的,可以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利益。因此,一些接受举报人员对于匿名举报人,消极对待,甚至瞒报线索数量,都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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