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关系切入

  三、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激励机制
  举报工作中对举报人的激励机制,主要是检察机关对于举报人员的奖励制度,这是检察机关鼓励群众举报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认为,举报人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举报犯罪分子,往往是冒着风险、顶着压力的。给予他们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既是对他们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他们承受一定精神压力的补偿。同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可以进一步激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因此,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是弘扬正气,鼓励群众举报的一项重要措施。1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这个规定确立了“有功奖励”原则。所谓“举报有功”,按照检察机关的解释,是指举报真实,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对侦破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或者协助检察机关破案,有效防止了犯罪分子逃跑、转移赃款、毁灭罪证等,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2“精神及物质奖励”是对举报人的奖励方式,检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的精神奖励,主要是表彰举报人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先进事迹。当然,这种奖励必须征得举报人本人同意,避免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发生。物质奖励是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和收缴赃款赃物数额的多少,给予举报人现金等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重奖。物质奖励的方式分为公开和秘密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笔者了解到检察机关规定的奖励程序是,对于举报有功应当受到奖励的人员,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出,再由举报中心会同本院有关部门(主要是自侦部门)提出,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经检察长批准,举报中心具体承办。奖励报的经费,按法律规定从检察业务经费中列支。奖励的时间,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通常是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者有罪不起诉决定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原则上,对举报人发给奖金应秘密进行,举报人可以直接到举报中心领取,检察机关可以按举报人指定的地址和姓名汇款,举报人也可与检察机关约定存款银行和秘密账号后,由检察机关存款后将存折(单)寄给举报人,再由举报人自行领取。检察机关公布奖励情况应为举报人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含音像资料)、所在单位、住所、亲友等情况。但事实上,检察机关奖励有功人员,通常都会进行一定的宣传,不能保证真正的保密,这也使举报人望而生畏。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47名举报有功人员,仅有1人公开领奖。1998年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更是加大了对举报的奖励力度,专项拨款14万元对82起案件的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但是,前来领取奖金的只有寥寥数人,占检察机关拟奖励总金额的11%。3据调查,各地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有奖金无人认领,说明了举报人对到举报中心领奖这种程序的担忧。当对自身安全的顾虑超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时,无人领奖是很正常的事情。何况,这种担忧不是杞人忧天。例如在2002年,南京出现了一位署名举报贿赂案件的兰贵来同志,在其公开接受检察院奖励后的第二天就遭到了被解雇的“下马威”。不过他在南京市委领导和传媒的关注下,又“幸运”找到了一份替人看大门的工作。1领奖成了举报人的冒险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年颁布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该《暂行办法》不但规定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进行物质奖励,而且规定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也可以“比照”给予奖励。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举报奖励基金。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参照该规定,制定了各地区的奖励办法。这些奖励办法通常规定,向检察机关举报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经侦查、起诉后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发给奖金。但是,并没有规定对匿名举报人的奖励。而且,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对于举报挪用公款等需要返还原发案单位款物的案件,经侦查属实,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的奖励标准不执行按比例计算的标准,只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关于奖励的标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是授权各地区的检察院自行制定,因此实践中各个地区的检察机关的具体标准,未尽一致。有的较为笼统。例如,2005年浙江省检察院正式出台并实施《关于新闻媒体单位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奖励暂行办法》的条款,“对提供、移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经查实案的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供、移送挪用公款案件线索经查实案的在500万元以上的,提供、移送省管干部案件线索成案的,或者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成案,可掌握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予以奖励。如果提供、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重大,则不受2万元奖励的上限限制。奖励的经费将在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基金中列支。”也有的采取比率原则。如常州市检察院对实名举报一经查实即予以1%奖励。不过,大多数地方检察院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对举报人奖励标准,按照不同案件规定详细标准。例如,《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线索举报人奖励办法》规定,经生效判决认定并实际追缴的贪污、贿赂犯罪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案值的5%计发奖金;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每万元3%的比例计发奖金。经生效判决认定并实际追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和单位犯罪类、私分公款类、挪用公款类的犯罪,其犯罪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按案值的1%计发奖金;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每万元0.5%的比例计发奖金。经生效判决认定的渎职侵权罪案,系一般案件的,每案计发奖金1000元;系重大案件的,每案3000元;系特别重大案件的,每案5000元。举报一人多种犯罪,经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相关罪案的计奖标准分别计发奖金。经检察机关认定构成犯罪并决定不起诉的,按本条相关计奖标准的1/4计发奖金。1如果以这个标准来算,如果案值较大,奖金的总额也不在少数。但是该规定还有一个附加条件是,“个案最高奖励金额可达2万元”。这个最高额限度使个人获得奖金的总额大大受限,即使举报的是亿元大案,奖金也不过区区2万元,似乎太过悬殊。虽然从各地奖励金额的最高额来看,很多检察院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是舍得花成本奖励的,例如,2005年北京市检察院的奖励最高额是8万元,河南省检察院2005年的举报最高奖是5万元,大连市检察院的最高奖也是5万元。但是这个额度,与其他部门对于特别重大案件的奖励额度比仍然存在差距。据笔者所知,国家其他部门对于违匪举报奖励最高10万元,甚至公安部对“黄赌毒”的奖励最高也是30万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