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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清单覆盖范围有哪些(上)

谈判清单覆盖范围有哪些(上)


谷辽海


【关键词】WTO
【全文】
  我国即将在2007年12月递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的谈判清单。那么,谈判清单都会有哪些内容?加入后是否会对我们造成影响?回答这些问题,一方面必须熟悉GPA第2条所指的范围和领域、GPA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加盟国过渡期所享受的特别待遇、GPA不予以管辖的范围,以及GPA的例外规定;另一方面,也必须熟悉GPA附录一中的附件内容。与此同时,还需要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入时的情况,了解GPA对其他成员的覆盖范围。此外,还需要了解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及与GPA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仅择其中几个问题来谈。
  出价清单将覆盖的采购实体
  GPA是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的,正文法律规范中的指引条款,告诉我们GPA有4个不可分割的附录,其中第一个附录是GPA加盟谈判的主要内容。按照GPA的要求,缔约方必须在附录一详细列举解释在申请加入时承诺自愿履行的义务内容,以及对附件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说明。在分析之前,我们需要熟悉一下GPA所管辖的采购实体。不论是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件还是实践,几乎都能够看到或碰到采购实体这一专业用语,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法律问题。那么,采购实体究竟指的是哪些机构呢?根据新版GPA第1条定义对采购实体(procuringen鄄tity)的阐释,意指GPA附录一中的附件一、附件二或附件三所覆盖的实体。对于这些采购实体,我国《政府采购法》统一称之为采购人,但这部法律没有覆盖所有的采购实体,尤其是GPA附件三的内容。从以往GPA成员公开发布的资料上可以看到,每个申请加盟的国家和地区都按照1994年版的GPA规定,用附录一中的5个附件把本国承诺开放的出价清单详细列出,载明缔约方自愿接受GPA管辖、承诺履行义务的具体范围。根据新版GPA第2条第4段的指引内容,缔约方应在附录一载明6个附件的信息:附件一是适用GPA的中央政府采购实体;附件二是适用GPA的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附件三是所有适用GPA的其他采购实体;附件四是适用GPA的服务采购项目;附件五是适用GPA的建筑工程服务项目;附件六是GPA缔约方对附件具体应用的总注释和说明。另外,根据谈判情况,缔约方还可以考虑是否在附录一中增加载明商品项目的附件。就前述3类主体范围而言,附件三中的所有其他采购实体,相对于我国来说是最为困难的。附件二是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有些翻译为地方政府采购实体,这类出价清单的递交也是一个难点。次中央政府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贫富差别很大,不同地方的财政收入相差悬殊,沿海地区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出价的时候可能会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附件一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基本上均会大部分进入GPA的调整范围,通常不是出价谈判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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