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宽容的法哲学基础

  尽管资本主义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全球性质,作为与现代国家制度一起发挥作用的经济动力,它也为民族国家的确立作出了贡献。[64] 按照新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世界性体制的相依性分析(dependencia analisis),当代的全球化则被看成是与国内情况相适应的、以世界上大规模的贫富分化增长为特征的全球资本主义的一个新阶段。这一资本主义的新秩序对社会民主具有深刻的含意,因为全球的资本主义为冲击民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构造提供了秩序。另一方面,这一新的世界秩序需要在政治生活的全球和本地两个尺寸上出现一个双重的国家和民间社会形式的民主化。[65] 全球的民主是在世界水平上的社会民主的等价物,它既是世界社会主义的第一步,又是其主要的目的。所有其他的为了劳动者的利益,从环境的保护到禁止童工,从他们的能力变化到对世界秩序的标准和规则提出质疑,即为了改变资本主义和实现社会主义,都必须首先具备一个全球性的制度,一个世界规模的民主。[66]这应该是我国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采取宽容态度的主要理由之一。实际上,多元主义者的民主和它的美德——宽容,在工业资本主义的政治发展中构成了最高的舞台,它超越了早期个人自由主义的最初“界限”,除了为利益集团的政治——作为阶级斗争的变化形态出现以外,也为社会生活的共产主义特征提供了场所。这不禁使人想起美国学者熊彼特(Joseph A.Schumpeter,1883-1950)在临终前说过的话:“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社会将会崩溃这一(崩溃)方式的判断上存在错误,但是他在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将会崩溃的预言上没有错。停滞论者在为什么资本主义的进程将会停滞的理由判断上存在错误,但是他们在判断上也许仍然得出正确的结论——随着来自公共部门的足够的帮助,资本主义的进程将会停滞。”[67]
  三、结语
  进入20世纪以来,在社会制度的层面出现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围绕如何发展资本主义或建设社会主义,许多国家的人民陷入了势不两立的斗争和苦难,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代表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不宽容又一次把人类推向相互残杀和人性毁灭的边缘。其后,随着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加深,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利用社会立法和社会主义思想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局面,如在法国、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社会党或工党曾先后取得执政党或联合执政的地位,为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和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倾向。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阵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苏联和东欧为先行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放弃了坚持达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始了新的社会制度的实践。中国、越南、朝鲜和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则纷纷在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之下,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或“刷新”事业,其中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法律措施之一就是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制度的合理因素给予宽容和借鉴。可以说,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人类社会出现了共同的、内在的政治宽容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从而为宽容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国际基础,各国的宽容思想也呈现出了全球化和法律化的趋势。
  宽容在我国的复苏针对的是多年以来的连年残酷的政治运动,针对的是意识形态领域内“左”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针对的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万马齐喑的局面,针对的是动不动就给不同的学术观点或艺术追求扣帽子、打棍子、抓辫子的错误做法,它是有感而发的有的之矢。因此,为了学术的繁荣,对待不同的思想观点流派,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应该抱宽容的态度,以保障与学术文化命运攸关的合法的学术自由与创作自由。[68]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制度、政治、法律、学术和思想等领域的宽容意识也正在不断地扩大,这一宽容的思想和社会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昭示了方向和美好的图景。为此,我国一些学者曾经比以往各个时代的有识之士都渴望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宽容,同时对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制度、资产阶级政党和各国多样的文化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宽容态度,如“一国两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法性原则的确立就是其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有的国家,宽容的法哲学也许只建立在自由主义或相对主义基础之上,但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宽容的法哲学除了汲取自由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精华外,同时还应该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容思想为指导,这是我国当代宽容思想和实践的特色之所在。
  
【注释】 Perez Zagorin, How the Idea of Religious Toleration Came to the Wes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5-6.

Raphael Cohen-Almagor, The Boundaries of Liberty and Tolerance, University Press of Florida, Gainesville, 1994, p.9.

陈根发:"宽容是什么",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3期。

T.M.Scanlon, 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3, p.187.

A·J·Conyers, The Long Truce -- How Toleration Made the World Safe for Power and Profit, Spence Publishing Company · Dallas, 2001, pp.5-7.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6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786页。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659页。

麦迪逊提出的"平等权利"条款虽然没有被直接采纳,但是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一条修正案接受了麦迪逊的部分思想。参见《美国法典--宪法行政法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Steven D. Smith, Getting over Equality: A Critical Diagnosis of Religious Freedom in America,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12-13.

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宽容》,秦立彦、冯士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页。

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页。

《美国法典--宪法行政法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路易斯·哈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张敏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26页。

斯科特是出生于弗吉尼亚州的黑奴的孩子,1832年卖给了密苏里州圣路易斯的军医埃玛逊,后来随主人辗转于中西部各地。其间,1834年住在自由州的伊利诺伊州,1836年搬迁到了Upper Louisiana(上路易斯安那州,现在的明尼苏达州),在该处获得主人的许可和黑人女性结婚有了女儿。1838年军医埃玛逊退役回乡,斯科特按照自己的意愿回到了圣路易斯。但是,退役后的埃玛逊在1843年病故时,立下遗嘱由其遗孀伊莲弩继承斯科特及其妻女。为此,斯科特以伊莲弩为诉讼方向密苏里州法院提起确认地位的诉讼。斯科特提出,在以前居住的上路易斯安那州按照"密苏里妥协案"是禁止拥有奴隶的,因此自搬迁到那儿开始自己就已经成了自由人。第一审判决是原告胜诉,但是被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取消。另一方面,就在州法院进行诉讼的1850年,伊莲弩因再婚而迁居马萨诸塞州,而把"包括斯科特及其家族的继承遗产"卖给了住在纽约的弟弟John F. A. Sanford。这一举出自于热心的奴隶解放论者Chaffy的提议,其目的是想让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败诉的斯科特利用州际管辖的原则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1853年斯科特以Sanford对自己和家人实施暴力侵害为由向密苏里联邦巡回法院提起要求总金额9000美元的损害赔偿诉讼。密苏里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按照密苏里州法原告的地位是奴隶,被告只不过是行使了被认可的奴隶拥有者的当然权利而已,因此判决不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对此不服的斯科特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驳回了斯科特的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由于密苏里州不承认黑人的州民地位,因此本案处于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外,原审法院受理斯科特的诉讼是错误的;"密苏里妥协案"禁止北纬36度30分以北地区拥有奴隶是没有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本案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后约半个世纪,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联邦议会制定法违宪的案例,作为围绕废止奴隶制而爆发的南北战争的直接导火线而载入史册。参见藤仓皓一郎、木下毅等主编:《英美判例百选》,段匡、杨永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110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纲要》,山田晟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版,第5页。

J. Budziszewski, True Tolerance: Liberalism and the Necessity of Judgment, Transaction Publishers, New Brunswick, 1992, p.7.

Katharing Moore, ed., The Spirit of Tolerance, Victor Gollancz Ltd., London, 1964, pp.9-10.

Abdullah Saeed & Hassan Saeed, Freedom of Religion: Apostasy and Islam,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4, p.9.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页。

同注,第42页。

Cary J. Nederman, Worlds of Difference: European Discourses of Toleration, C.1100-C.1550,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2000, pp.2-3.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3页。

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

Amie Godman Tannenbaum, Pierre Bayle''s Philosophical Commentary: A Modern Translation and Critical Interpretation, Peter Lang publishing Inc., New York, 1987, p.1.

同注,p.132.

perez Zagorin, How the Idea of Religious Toleration Came to the Wes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84-285.

同注,p.33.

Robert Weissberg, Political Tolerance: Balancing Community and Diversity, Sage Publications, Thousand Oaks, 1998, p.77.

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騤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页。

同注,第75页。

密尔也承认中华民族曾经"是一个富有才能并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的国族","竟在早期就备有一套特别好的习俗。这在某种范围内也就是一些即使最开明的欧洲人在一定限制下也必须尊称为圣人和智者的人们所做出的事功",可是后来却"变成静止的了,他们几千年来原封不动",因此认为"他们如果还会有所改进,那必定要依靠外国人"。参见同注,第85页。

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248页。

Robert Paul Wolff, Barrington Moore JR, Herbert Marcuse, A Critique of Pure Tolerance, Beacon Press, Boston, 1965, pp.25-28.

同注,p.36.

Carl N. Degler, "National Identity and the Conditions of Tolerance", in Norbert Finzsch and Dietmar Schirmer, eds., Identity and Intolerance, 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e Washington D. C.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10-11.

陈根发:"论东亚的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

田中耕太郎:《法的支配与裁判》,有斐搁1997年版,第33页。

尾高朝雄、恒藤恭、我妻荣等:《民主主义的法律原理》,有斐阁1985年版,第52页。

拉德布鲁赫:《实定法与自然法》,尾高朝雄等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版,第4页。

Jes Bjarup, "Continental Perspectives on Natural Law Theory and Legal Positivism", in Martin P. Golding and Willian A. Edmundson, 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Blackwell Pub., 2005, p.297.

拉德布鲁赫:《社会主义的文化理论》,野田良之、山田晟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版,第47页。

Christopher Berry Gray ed.,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 Encyclopedia, Vol.Ⅱ,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99, p.594.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杜钢建:《新仁学--儒家思想与人权宪政》,香港京狮企划2000年版,第143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8页。

Mark Cowilng and James Martin, ed., Marx''s Eighteenth Brumaire: (Post)modern Interpretations, Pluto Press, London, 2002, p.25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41页。

斯蒂文·J.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8页。

同注,第71页。

同注,第139页。

同注,第36页。

同注,第10页、36页。

同注,第273页。

吴敬莲:《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同注,第285页。

转引自艾伦·伍德:《新社会主义》,尚庆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60页。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4页。

Francis Wheen, Karl Marx: A Life, W.W.Nortor & Company, New York, 2000, p.1.

Matt Perry, Marxism and History, Palgrave,New York, 2002, p.1.

同注,p.155.

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Samuel S. Kim, Korea''s Democratization in the Global --Local Nexus, in Samuel S. Kim, ed., Korea''s Democratiz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8.

Terry Boswell and Christopher Chase-Dunn, The Spiral of Capitalism and Socialism: Toward Global Democracy,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Boulder, 2000, p.12.

Joseph 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New York, 1950, pp.424-425.

] 王蒙:《宽容的哲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