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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容的法哲学基础

  (二)宽容与相对主义
  中国很早就有了中庸的良知,从而避免了极端和偏激,造就了思想和学说的宽容。但是遗憾的是,古代中国的宽容思想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生活,而是一直停留在了学者的精神生活世界。因此,直到现在,政治上的极端主义者仍然把政治的宽容视为“反体制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或“危险的”言行加以了限制甚至弹压。宽容主义在中国的不畅与其哲学基础的古旧和薄弱有很大的关系。我们的邻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由于受到了德国新康德学派价值相对主义哲学的影响,在政治和文化上较早地确立了比较彻底的宽容主义和民主主义原则。[38] 如曾任东京大学教授的战后日本第二代最高法院院长田中耕太郎(1890-1974)曾极力主张对共产主义实施“宽容”政策,认为虽然“在世界观的层面,残存着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哪个正确的问题”,但是“在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理论斗争和人类收获中,哪个会成为胜利者的问题,只能等待世界史的审判”。因此主张:”包括日本在内的自由诸国对共产主义诸国采取的态度,应该是政治的宽容……作为民主主义国家,在这一理论斗争中,如同宣布宗教的情况一样,只能根据说服,武力的行使是绝对必须避免的。”[39] 战后日本的法哲学大师尾高朝雄(1899-1956)曾进一步指出:“现代民主主义的多数,已经多多少少地进入了社会民主主义的方向……在民主主义的这一阶段,共产主义的尖锐性也变得缓和,把暴力革命的王牌放进理论的书架,开始作为合法的社会主义政党在议会中参加自由竞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共产主义也掌握了民主主义的宽容性,同化在渐进主义之中,虽然名称是共产主义,但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有点稍稍激进的社会民主主义。”因此,“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在(追求人类平等的)方法上,存在妥协的希望和稀薄的对立。”[40]
  新康德学派的价值相对主义是当今世界上比较系统完备的宽容的法哲学理论。新康德学派诞生在19世纪的德国,分为马尔堡学派和以德国西南的巴登市为基地的西南德意志学派。前者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认为存在着一些独立于经验的范畴即纯粹理性的内在逻辑上的法,以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柯亨(Hermann Cohen,1842-1918)、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和卡西雷尔(Ernst Cassirer,1874-1945)等为代表。后者则围绕着独立的价值观念来论证文化表现的统一性,其中以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2)、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1845-1915)、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等为代表。新康德学派的学者虽然在继承和发展康德哲学的方向上有不同的倾向,但是都采取了康德哲学中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应然与实然相分离的方法二元论,对价值和存在的研究采取了相对独立、不同体系的二元考察方法。其中拉德布鲁赫与停留在相对主义方法论上的其他新康德派学者不同,他把相对主义上升到了应然价值体系的根据,上升到了世界观的学说。拉德布鲁赫一方面认为,价值观念是独立存在的和不可证明的,法学所能做到的仅仅是促使法律价值观念与一些个人的、团体的或创造性的主要价值观念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他在《法哲学上的相对主义》一文中明确指出:“相对主义,包括面对得不到证明的论敌信念的挑战,同时对于同样得不到否定的论敌信念,在劝人给予尊敬时毫不吝惜。作为其结果,一方面要断然采取斗争的态度,另一方面要保持判断上的宽容和公正,这就是相对主义的伦理……相对主义就是普遍的宽容——只是对不宽容者才不讲宽容。”[41] 可见,拉德布鲁赫已经把具有消极倾向的相对主义发展成了积极的、斗争的相对主义,为相对主义的宽容指出了法哲学上的界限。例如,在对“非法之法律”的宽容界限上,康德和施塔姆勒认为,尽管实定法并不必然是正义的,但是法律和道德还是有必然联系的,一个非正义的法基于它的渊源,仍然是一个有效的法。但是,拉德布鲁赫认为,一个极端非正义的法不是一个有效的法——它是非法(nonlaw),“如果法律缺乏有效性,人们就没有服从它们的义务,而法学家则必须寻找勇气去否认它们的法律性质。”[42] 拉德布鲁赫对当时国际上流行一时的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也采取了相对主义“宽容”的态度,并在文化的意义上对当时的国际社会主义思潮提出论战,他在接受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基本纲领的基础上,为特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主义与国家形式、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运动提供了新的思想和理论。[43] 事实上,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宽容理论对美国的哲学和法理学的影响也一直延续到20世纪。[44]
  可以说,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实际上是一种关于宽容的法哲学。他虽然坚持法的潜在的最高价值,在量上是有限的,但他却认为,不存在关于唯一公正的价值问题的科学答案。在这种相对主义背后,存在着自由、宽容和民主的伦理。[45] 在人类社会步入绝对主义时代、陷入彼此势不两立的战争与革命时期,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的确是一种有效的镇静剂。无论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还是对于二战中的世界各国和稍后的社会主义革命来说,价值相对主义都是饱经灾难的各国人民不得不认真对待的宽容原则。价值相对主义呼唤宽容、理性、和平和进取精神,对于异己的价值观念,主张根据自己良心的选择给予普遍的宽容和对话;对于绝对主义的残暴和专横,提出不能予以宽容,而是要采取斗争的态度。这种价值相对主义不仅成为了当代宽容思想的一个哲学基础,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上升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世界观。拉德布鲁赫从批判自然法理论出发,找到了自然法理论中所蕴含的指导原则,即人权原则。20世纪人类的普遍灾难决定了人权原则实际上是既具有本质上的普遍性,又具有各国的历史和文化所决定的形式多样性。自价值相对主义产生后,人权原则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获得了普遍发展的哲学基础。这就是为什么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迅速传遍世界各大区域、特别是东亚地区的原因所在。[46] 但是,与任何“宽容”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样,拉德布鲁赫所主张的“只是对不宽容者才不讲宽容”的“不宽容”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界限。这也就是说,宽容和不宽容都应该有一定的界限,相对主义才能同时符合正义的原则。正如美国的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 )指出的那样:“虽然不宽容团体自身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但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宽容者才可以压制不宽容者。最主要的原则是要确立一种正义宪法及其平等公民权的各种自由。正义者应当受正义原则的指导,而不是受不正义者不能抗议的事实的指导。”[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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