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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国际法的耶伊儒法理基础之比较

古典国际法的耶伊儒法理基础之比较


李道刚


【摘要】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中不难发现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事实上,无论《圣经》、《可兰经》,还是《论语》、《孟子》等中西古代典籍,皆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和理论资源。耶伊儒三种文化中的一些共同价值,如自然法、契约、正义、天道、人道、博爱等等,早已成为国家关系的伦理基础、战争的合法性基础、多元宽容的跨文化基础,以及实现永久和平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圣经;可兰经;儒家思想;国际法;和平
【全文】
  一、自然法和契约论作为国家关系的伦理基础
  在实证法的背后寻求形而上的正义原则的支持,以作为实证法的立法依据和其合法性的检验尺度,是谓“自然法”。自然法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强制力的合法性依据。在初期以战争法为主要形态的古典国际法,正是以神启自然法为法理依据的。而《圣经》[1]中的“十诫”则为古典国际法提供了最早的自然法的形式原则的蓝本。(《出埃及记》,第20章,第2-16节,或《申命记》,第5章,第1-21节)。对自然法的内容虽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可以确定的是,自然法的背后意味着神的世界秩序的存在。而要确立自然法首先就必须确立神的威严:耶和华是“信实的神;向爱他、守他戒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当面报应他们,将他们灭绝。”(《申命记》第7章第9-11节)。[2]
  在穆斯林的社会里,法律和宗教同属于一个密不可分的价值体系。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既是神学家的经书,又是法学家的法典,是所有法律的源泉。[3]《古兰经》这样说:“真主,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古兰经》第二章,第255节),“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古兰经》第一章,第2节、第3节),“你所佑助者的路,不是受遣怒者的路,也不是迷途者的路”。(《古兰经》第一章,第7节)。“不义的人改变了他们所奉的嘱言,故我降天灾于不义者,那是由于他们的犯罪。”(《古兰经》第二章,第59节)。对安拉的命令和禁令的遵从不仅是教徒法律上的职责,也是其神圣的宗教义务。
  如果说,“爱你的神”是耶回先知和律法,以及一切真理的总纲的话,儒教,即儒家思想中似没有明确的“爱天”之说。不过,敬天和畏天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价值:尔殷遗多士,弗祷昊天,大降丧于殷。周佑命,将天明威,致王罚,命终于帝,[4] 深受儒家思想浸染中国古代典籍《左传》和被孔子珍爱的《诗经》中有很多这样的例证,如:襄公十三年吴侵楚失败的原因,被归结为吴的“不吊”,因为诗曰:“不吊昊天,乱靡有定”。[5]以儒学思想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对天人关系的反省虽然远不如西方深刻,但天也确被看作有位格的神。郭沫若认为:《尚书》和《诗经》的“雅颂”与《旧约》中的“雅歌诗篇”相近,诗书里的上帝完全是人格神。[6]孔子天的概念上承于诗书以来的正统天命观,并不否认天的神性本质,而只在天人关系上有所改变,使得天和个体发生直接的联系。(陈鼓应)。既然如此,人天可以对话,天对人也会有要求。正所谓,有命在天,不得不从,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而礼作为人的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规范的所谓“民之行”,即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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