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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诽谤’案”与言论自由之界限——以比例原则为中心

“手机短信‘诽谤’案”与言论自由之界限——以比例原则为中心


王书成


【摘要】秦中飞由于将自己编的《沁园春·彭水》以手机短信及QQ等方式发给朋友,而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诽谤罪”予以刑事拘留等。从宪法学的角度视之,秦中飞的手机短信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其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言论自由的保护虽然受制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其也有一定的审查标准。言论自由界限的标准应以比例原则为基准,通过判例实践不断予以完善。
【关键词】言论自由;界限;审查标准;比例原则
【全文】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就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因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就失去了一个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也失去了从真理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密尔
  一、“手机短信‘诽谤’案”与言论自由之宪法命题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的秦中飞用手机编发了一则有关彭水现状的打油诗,题为《沁园春•彭水》。内容如下: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①]
  从文学的角度来讲,该诗以彭水县为主题。秦中飞将此首词以短信和QQ方式转发了其他朋友。然而,半个月后,警察向其询问短信为谁所发,在秦中飞承认后,警察搜查了其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并没收了秦的手机及QQ号,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公安局国安大队。第二天晚上,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予以刑事拘留。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根据秦本人的叙述,《沁园春•彭水》是其翻阅到一则《虞美人》。该首诗词反映了彭水现状,其内容为:“彭水腐败何时了,往事知多少,白云中学流产了,彭酉公路越修越糟糕,学生走光老师跑……一江乌水向下流。”秦觉得从文学的角度不是很押韵,便将该首“打油诗”改成了《沁园春•彭水》。对于《沁园春•彭水》,秦也并不知其暗指对象,仅当娱乐而已。但凡是收到和转发过《沁园春•彭水》这一短信的人均被叫到县公安局接受了调查。而秦中飞对此一无所知,也不知自己究竟诽谤了谁?后来经过努力,关押了近一个月的秦中飞获批取保候审。而公安机关则相信,这首词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某(因涉嫌职务犯罪等被检察机关逮捕),现任县长周某,县委书记蓝某。而检察院则已经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某、周某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的规定,涉嫌诽谤罪。9月30日,公安局预审科的人及国安大队谢队长再一次对秦中飞进行审问,源于警察在秦中飞QQ聊天记录里发现了一些有关国家领导人的图片。警察又到教委人事科办公室查封了秦的电脑,并搬到了公安局,并由公安局国保大队立案并查,起因于公安部门认为秦中飞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甚至牵扯到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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