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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必由之路——漫谈“律师助理”工作

并非必由之路——漫谈“律师助理”工作


鲜江临


【关键词】律师;工作
【全文】
  人们对律师助理工作认识殊异,评价不一。对许多法学生或司考通过者来说,律师助理职位往往被视为成为执业律师的一块跳板、通往幸福中产法律人生活的前置程序。“法学生或司考通过者>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独立和幸福的职业律师”,这样一个流程设计,就如同“鸡翅>肯德基炸锅>美味快餐”的流程设计一样,已经被认同于一种工业化的“科学设计”。
  然而实际上,律师助理职位待遇低微,工作机械呆板,也常被视为律师执业前不得不服用的一枚药,属于人生“先苦后甜”中的“苦”的那一部分。在法律社会中,我们看到了法律青年咀嚼这枚“苦药”时不爽的表情,也可以体察法律青年们插翅欲飞、意欲摆脱的急切。
  从社会分工的视野观察,流程设计思路存在对于律师助理这样一个职业角色的角色误解;这种误解会误导学生的就业规划,祸及法律人的早期生活的幸福感受,影响法律人成材。因为在一个合理理解的社会分工语义的条件下,律师助理并非一种“法律职业”,即该工作可能是仅仅因为语词的原因被视为“法律职业”而职业不必然具有“法律”内涵的一种辅助性工作。
  一、何为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工作是一个文秘职位,对内协助律师打印文件,处理杂事,对外从事送达等事务;除非律师助理能力出色,一般而言律师不会将法律文件直接交由律师助理构思和草拟,也不会委托其从事重要的社会联络和沟通工作。这本身是律师职业决定的,因为客户需要的法律服务及衍生的社会沟通工作,律师助理可能因为缺乏经验不能独立完成,而客户所需要的是一个成熟律师提供的劳务。应当说律师助理从事的是低端劳务,并不是直接运用法律知识、经验或者法律智慧的高端智力劳务。
  当然律师助理参与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超越文秘职位,获得“律师学徒”的意义——但是,“律师学徒”并非律师助理职位的本来意义,是当事人个体通过对社会分工的深度阅读,个体主观赋予的“意义”。在经济社会,师徒关系需要花费师傅的施教成本,律师并不是义务教育者,在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律师并没有辅导和教育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技能的义务。
  但是,另外一个社会分工角色即“助理律师”,不仅是文秘职位,它可能直接参与法律服务产品的加工过程,启动从业着的法律知识乃至于法律经验,介入中高端法律智力劳务。助理律师一般而言是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或者是具有司法资格的实习律师。“辅导”成为关联律师对助理律师的义务,学习成为助理律师的工作要求。助理律师也可能向律师助理一样打印文件,处理杂事,但是如果他们能力强的话,可能被关联律师安排作“法律性”的工作,如起草文书,介入法律交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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