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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倒查”,关键在于倒查什么

  所谓“查事”,是指查信访涉及的事,查信访人反映的是什么问题:是政府盲目决策、滥用权力、随意作为的问题,还是政府官员违法、腐败、侵犯相对人权益的问题;或者是政府机关不作为,放任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问题,以及信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这些事件受到了什么损害的问题。
  所谓“查人”,是指查对信访所涉事,对信访人所反映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如谁是盲目决策、滥用权力、随意作为的责任人;谁是违法、腐败、侵权的责任人;谁是玩忽职守、不作为的责任人等,这些责任人对相应事件、问题各应负什么责任(党纪、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查人”的责任不同于“查源”的责任:“查人”的责任是指查对信访所涉事、所涉问题的责任;“查源”的责任主要是指查信访源的责任:是何地、何单位没有做好工作,让信访人信访(特别是群访)了,即查这些地方、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没有保一方平安,保所在地方、所在单位无上访的责任。
  所谓“查制度”,是指查导致信访所涉事、所涉问题的制度原因:相应政府为什么会盲目决策、滥用权力、随意作为?相应政府官员为什么会违法、腐败、侵权?相应政府机关为什么会玩忽职守、不作为?之所以导致这些问题的发生,应审视政府和政府机关运作的制度有什么缺陷?政治、经济、社会的管理体制有什么漏洞?比如,是什么样的制度缺陷和体制漏洞导致政府盲目决策、滥用权力、随意作为?为什么一个涉及千百公顷的土地征收,千百户民宅的项目一个党委常委会或一个政府常务会议,甚至一个办公会议就定了?人民代表机关决定重大问题的制度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度这时为什么不灵了?人民参与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这时为什么不灵了?政府没有经过人大,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一个决定、一个通告就把老百姓祖祖辈辈耕作和赖以谋生的土地征收了,就把老百姓居住的房子强拆了,老百姓去法院告状,法院还以种种理由不受理,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怎么办,当然只能信访。又比如,一个城市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提高GDP,当年到处招商引资到该市办水泥厂、石场等,后来上面政策变化了,提倡科学发展、提倡绿色GDP,市政府一个决定、一个通告,让人家关闭所有水泥厂、石场走人,你不给人家合理补偿,人家的损失怎么办,人家欠银行的债务怎么偿还,他没有路走,只能信访。
  “信访倒查”,查源、查事、查人、查制度,这“四查”,一个也不能少,你只“查源”,想堵住信访(特别是群访),是不可能的。你想堵也是堵不住的,你让各地方、各单位立军令状也不会顶用。你“倒查”地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他们自然会更卖力地去堵访、截访,但是,信访人的问题不解决,你堵访、截访有什么用?你堵访、截访了一个信访人、一批信访人,会引发十个、十批信访人,其他信访人甚至会以更极端的办法信访。你只“查事”、“查人”、也不行,你查处了一件、十件违法、滥权的事,惩治了一个、十个贪官、庸官,如果你不解决制度上、体制上的问题,可能还会发生更多的违法、滥权事件,出现更多的贪官、庸官。因此,查制度比查源、查事、查人更重要。“信访倒查”,关键应该是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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