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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版GPA什么样

  对于新版的GPA,特别让人关注的是政府采购中的一系列常用专门术语的标准化解释,例如政府采购目的、采购实体、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补偿交易、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电子拍卖,等等。这些专业用语的内涵平常往往容易被人们混淆或者存在着争议,新版的GPA在第一条《定义》中,逐一对常用的概念通过言简意赅的语言进行了规范性解释和说明。比如说GPA认为建筑工程服务合同是指根据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编码第51组中所列的所有服务项目,采购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某种市政或建筑工程来完成的合同。而我国实践部门多年以来普遍认为,建筑工程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而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调整。可是,从GPA解释的内涵和外延来看,我国一旦加入GPA,建筑工程服务合同就没有理由不受我国《政府采购法》管辖。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仍然处于分裂状态,因为建筑工程的采购主要受《招标投标法》调整,这显然有悖于GPA的目标和精神。依照2007年版的GPA第22条第7段的内容,缔约方应确保在不迟于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其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程序、采购实体的做法,均应该符合GPA规定。故笔者认为,我国加入GPA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统一问题已经是当务之急,亟待立法机关认真考虑。
  从GPA的诞生开始,到现在日臻完善,对于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均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版的GPA将政府采购过程中避免利益冲突和打击腐败行为纳入到了序言中,并作为立法宗旨,尤其令人瞩目。采购官员的腐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世界银行在修改《采购指南》时,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活动”进行了定义,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包括做出和审查采购决定的世行人员和其他机构的人员)在选择过程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为了体现立法宗旨,新版GPA第5条第4段指出,采购实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这些采购方法进行政府采购时,应该依照协定要求,保证采购程序透明和公平,避免利益冲突,防止腐败做法。除了前述规定,2007年版的GPA还用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程序透明、信息披露等竞争机制,为国内外的所有的供应商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客观上抑制与消除了交易过程中的钱权交易、收受贿赂行为,一定程度上铲除了腐败现象容易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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