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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野狗的野性负责

谁该为野狗的野性负责


陈伟评


【摘要】谁该为野狗的野性负责?本文拟就从经济学分析方法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学理论,终于找到野狗的"替罪羊"……
【关键词】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条款;实际管理人;社会公德;善良管理人
【全文】
  两岁的小明在邻居八千家玩耍吃糖,被半路做客的一只大狼狗咬伤了。事发后,肇事狗不知去向。后经过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明属10级伤残,需要续医费3000~5000元。小明的父母亲于是要求邻居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由邻居负担70%的责任。判决理由颇为有趣:野狗跑进八千家院子,八千父母就成为了野狗的“实际管理人”。虽然狗不是八千家养的,但可将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看成是建筑物的管理者,野狗跑进了管理者所管理的场所,管理者就有权利、也有义务管理好野狗,不让它伤人,如果一旦发生狗伤人的后果,房屋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笔者对此判决理由甚是疑惑,是不是因为本案的受害者年龄尚低,法院才对其特别照顾,适用民法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条款”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如果换成是一个成年人呢?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会不会作出相同的判决?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中,“饲养的”如何理解?能否包括野狗?“管理人”如何确定?这些是本案的关键。
  因为本案当中,肇事狗不知去向。我们很难去寻找狗的主人,所以只能把它当野狗看待了。至于它是被饲养的,还是出生来就是只无主的动物,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所以认定其为饲养的狗是不现实的。至于能否因为“可将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看成是建筑物的管理者”,狗跑进邻居家,而认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成为了狗的“实际管理人”?如果给予肯定的回答,是否过于牵强了?因为显然第一百二十七条里的“管理人”显然是指平常意义上的动物的管理人。再者,本案当中,来者可是只大狼狗,邻居家如何管理?把它逮住,不大可能;把它赶出去,这样不是让它去伤害其他人吗?这岂不是又是自己管理不善吗?如果狗再去咬伤别人,那邻居家不是还得赔偿吗?于是,经这么一推敲,笔者个人认为,判决理由是不成立的,且适用法律也不准确(当然,笔者并不反对在适用法律时,可以在阐释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参照地适用民法具体的相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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