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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

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


宋华琳


【摘要】本文探讨了风险规制下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对风险规制中的不确定性和预防原则,风险规制体系的重塑,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形式选择以及规制程序设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风险规制;预防原则;形式选择;程序设置
【全文】
  一、概说
  随着现代产业的发展,消费者时代的来临,资讯的发达和科技的进步,使得今天我们正处于一个充满风险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结构。2004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婴儿奶粉事件,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猪链球菌病疫情、禽流感事件,都凸显出风险规制体系的缺失,规制程序设计上的漏洞,规制事项优先次序选择中存在的罅隙。
  由于风险的泛在性、不确定性以及危害性,由于个人对风险缺少足够的认知,也欠缺相应的信息和知识,因此无法从容不迫的去因应风险;而风险问题涉及到大量的科学政策问题,自由市场很难去对诸多社会现象所蕴含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在不同的甚或难以相互权衡的价值之间进行衡量;因此风险社会要求行政法的转型,要求必须结合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进行有效率的风险规制。[1]
  如何在行政法学的理路下,结合具体的行业和领域,对风险规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选择以及程序设计给出可操作的安排?如何又从中发展出风险规制的一般性原理,从而对行政法学总论进行丰富和修正?这也是本文要着力探讨的课题。
  二、风险规制的不确定性与预防原则
  随着现代风险社会的毗临、科学技术的革命以及资讯网络的高度发达,我们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因环境、核能、医药、消费品、化学品乃至基因工程所释放出来的危险,这些风险在度量上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会带来无从弥补的损害,以及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在风险领域中存在着高度信息不对称,个人缺乏搜集、鉴别与认知风险信息的能力,面对这些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每每只能“荷戟独彷徨”。市场上的企业往往具有信息优势,它们会去追求收益最大化,如果没有外在的规制压力,企业往往缺乏去主动披露风险信息,削减污染水平的激励。单靠自由市场无法及时有效的应对风险问题,政府要力求通过风险规制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促进公共卫生和安全,保护环境,引导企业的行为向着政府所希望的方向行进。
  风险规制是一个典型的“决策于未知之中”(Decision-making under uncertainty)的领域,这“不确定性”来自方法论、认识论乃至本体论上的一系列问题,对于风险规制所需的科学信息而言,从概念、度量、取样方法,到数学模型以及因果关系的推论等多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性。[2]而且风险规制过程中并非是静态的线性的X和Y如何对应,还要考虑到规制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是否会带来新的风险,规制实施过程中会遭遇到怎样的困难和实际的问题?[3]有时即使规制者能预测到可能发生风险,但是却无法度量出风险发生的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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