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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中国药品监管

调整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中国药品监管


胡敏洁


【全文】
  一、引言
 
  医药行业作为关系到居民生命与健康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一个健康权充分得到保障的社会之必不可少的前提。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以颁布,《条例》中确认了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需参照本条例执行。这就意味着,药品行业作为可能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行业需要依据条例规定公开各类相关信息。那么,这一规定将对药品信息披露制度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二、药品信息披露的方式选择
  从各国药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来看,通常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两种,即主动公开与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根据《条例》的规定,关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等各项内容时,应当主动公开。
  而药品作为一种直接与公民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相关的特殊商品,其使用往往既可能治病救人也可能致人于死地。对于作为药品使用者来说,药品的真伪及其其他相关信息,如果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与告知,他们很难具有鉴定药品的能力。同时,即使是某些合格的药品由于超过使用期限也会给使用者带来相当大的危害。这些因素都使得在药品领域中,熟识药品信息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与作为消费者的药品使用者之间存在着由于专业知识缺乏所导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公众而言,能够免费获取的健康信息资源较少,其中一旦涉及到复杂的专利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问题又往往需要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这些因素要求药品信息披露制度应当以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为主,相对人申请为辅。因为对于属于获取信息劣势地位的公众而言,由医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主动公开信息更为容易,也更符合药品行业的特殊性要求。
  具体到主动公开程序,则可能涉及应选择怎样的方式进行公开的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从目前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颁布的信息公开规定或者指南来看,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以上网公布为主。如《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中》规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如《昆山市食品药品昆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以网上公开方式为主可能会对无法接触网络或者缺乏文化知识的人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在今后公开的途径上应针对不同的人群考虑不同的公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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