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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认定

公共利益的认定


叶坚


【摘要】公共利益历来是一个有争议,非常模糊的概念,正是因为这种不确定的概念,导致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公共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拿公共利益作为筹码进行互相间的非法交换。法理学上认为,法的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首先应该明确概念。本文基于这一认识,结合当今对公共利益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公共利益和其它相类似概念之间的比较,谈谈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并在为公共利益的完善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私人利益
【全文】
  “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因为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也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古老的谚语,指明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区分,特别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界线,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幌子而侵犯私人利益。但是,事物是矛盾的,在这两者之间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分界线,使得国家机关常常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去侵犯私人利益,甚至糟蹋公共利益或为公共利益寻租,结成小团体利益,为本团体谋私利。所以,笔者认为,界定公共利益势在必行。
  一、利益及公共利益的由来
  利益(interest),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这个概念,在关于自我与社会的关系方面,促成了一场革命,这种新的认识,是法国大革命的的思想基础。”[1]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公民的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而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著名的公法和私法论断,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法律的保护。[2]到17世纪初的古典自然法学创立阶段,荷兰的格老秀斯认为在国家之间存在着各国的共同利益的。在18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中心概念,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较早地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问题,他说,如同物质世界为运动规律所支配,精神世界为利益规律理论所支配;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他断言,无论在道德上或认识问题上,都只是利益主宰着我们的一切判断,利益能赋予人们快乐或消除人的痛苦,尤其是他提出了正确地理解个人利益的观点对后世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生活在18世纪后半期和19世纪前半期的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提出,个人利益是第一位的,虽然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应该统一,但真实存在的还是个人利益。许多社会公共利益是许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进了私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德国法学家耶林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传统,但是不同的是,他认为,不应该着重强调个人利益,而应该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结合。而同耶林同时代的马克思则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基于这样的认识,他确立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范畴。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的德国法学家赫克提出了利益之间应该平衡,不应该以牺牲这一方的利益满足另一方的利益。20世纪80年代以前,西方法学三足鼎立,其中社会法学派专门对利益问题进行了特别的研究。庞德认为,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愿望或需要;公共利益是国家作为法人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愿望或需要,既有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利益,又有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以及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3]从上文可以看出,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不同利益之间是有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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