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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会中的质询制度及其效果

论国会中的质询制度及其效果


刘性仁


【全文】
  一、前言
  在欧洲大陆国家,一般将质询制度分成两种,一种是询问;(question)另一种是正式质问(interpellation) ,询问就是提出询问的国会议员与被询问的官员间,止于案提交院会讨论,讨论终结,院会对于内阁全体或单独某一个官员,往往有信任或不信任的意思表示,而正式质问则是国会议员与官员间,为了国家政策或特定的公共议题,所进行的一种意见交流与沟通。
  二、质询制度的提出与答复
  国会议员提出质询案,是否需要多数国会议员的签署,关于这个问题,存在有三种不同的制度,一种是法国的制度,就是国会议员可以单独提出,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包括比利时、意大利及西班牙等国家;另一种是德国之制,就是国会议员行使质询必须要有多人联署,在英国,国会议员本来就可以单独地提出询问,但是必须要有数十位的国会议员有赞成的意思表示,方可提出;第三种是荷兰之制,就是国会议员得单独作普通询问,至于要作正式质问则必须经过院会的同意,在丹麦、瑞典及挪威这些国家采用荷兰之制。
  就在质询提出后,被质询的官员,本来得以用事关国家秘密或有损公共利益等理由,拒绝作答,然而倘若非万不得已的情况则不宜拒绝,如果轻易拒绝,不但会引起国会议员的反感,对于社会大众的舆论观感,也产生负面的影响,通常大概给予被质询的官员一段相当的时间考虑,约定日期答复,例如法国在一个月内,日本是在七天内,官员们则应该提出答辩,答辩的方式为求节省时间,以便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起见,各国通常会以书面为之,在法国虽然允许国会议员的口头质询,但是如果要求口头作答,则必须事先征得被质询者的同意。
  三、质询制度与不信任投票制度的辨析
  质询制度就是国会议员对于政府的行政官员所主管的事务或是行政上的公共政策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要求官员们必须加以答复或辩白,以提供事实表明责任;而不信任投票(Vote of no-confidence)就是国会对于政府表示不信任,是最明显最直接表示反对政府的方法,通常国会通过一个议决案,表示反对政府的政策,要求内阁辞职,即是不信任投票。质询制度与不信任投票虽然同是国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但是不信任投票只用于内阁制(议会制)的国家,而质询制度则多用于总统制国家及委员制的国家。
  四、小结:兼论质询制度的政治效果及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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