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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到窦唯 社会公众人物“法商”缺失问题探讨

葛优到窦唯 社会公众人物“法商”缺失问题探讨


杜永浩


【关键词】公众人物 “法商”
【全文】
  2007年08月12日 13:18 来源:法制日报
  7月23日,亿霖集团形象代言人葛优向警方退还了359万元的广告代言费。
  7月3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窦唯公诉至法院。窦唯将出庭接受审判,并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
  5月26日深夜,谢东和他的女友,因吸毒被警方带进了北京石景山区鲁谷派出所。
  时间再往前推,还有更多的明星与涉毒、违规代言、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法律字眼有关。
  凡此种种,都在拷问明星们的法商。
  “在利益的驱动下,明星们淡化了法律意识,甚至有的不去调查了解其代言组织的合法性,从而陷入法律与道德的尴尬境地。”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明星“法商”备受关注
  对葛优退还359万元广告代言费一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刑事法律上,无论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都有严格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警方已经认定葛优是在并不知道亿霖集团非法经营实质的前提下进行的代言活动,那么就不能认定葛优已经构成犯罪。
  上海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龙认为,如果葛优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做的广告,那么他就有可能会构成传销的共犯,如果他还参与了经营,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非法所得问题上,按照民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有欺诈的故意存在,那么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而所谓合法所得必须是通过合法劳动获得,在葛优与亿霖集团签订的合同本身都无效的前提下,葛优的所得并不能成为“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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