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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建设项目突破建设规模罚款之后是否就合法?

案例分析:建设项目突破建设规模罚款之后是否就合法?


石亚西


【关键词】突破建设规模;罚款;合法
【全文】
  案例简介: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公司开发的某家园A、B栋工程,已建设完毕。因建设中突破建筑规模,2006年5月19日市规划和建设局对某公司实施罚款,2006年6月22日某公司已缴纳罚款(附件2)。2007年6月6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同日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1468600元。某公司已向市规划和建设局申请补办报建手续,因市规划和建设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在相关手续上有些许意见分歧,事情被搁置。
  问题:建设项目突破建设规模罚款之后是否就合法,又该怎样补办手续?
  一、补办手续的实体依据
  市规划和建设局2006年6月22日对某公司实施处罚所援引的依据是:《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下列行为之一”第(二)项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同时,《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结合《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看,市规划和建设局在对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适用第三十五条,而非第三十六条,这既表明:某家园A、B栋工程系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无需拆除或被没收),处罚之后,由被处罚单位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税费。(注:通俗的说法是,罚款之后即合法。罚款之后即合法,不符合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但既然规划法有特别规定,则应适用特别规定。)
  二、补办手续的程序依据
  在2004年8月4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局向市政府所报《关于土地拍卖、挂牌或招标出让涉及规划指标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攀国土[2004]64号,下称《请示》)中,对办理程序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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