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的不足与完善

  (三)充分利用公司法的授权,增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2005年公司法从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授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权,许多公司重要事项,股东可通过章程自由约定。[26]例如:在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章节中增加公司的理念、文化、精神等内容;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法定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也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作出规定;公司章程还可以具体设计公司机关行使职权的有关程序,[27]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作出合理划分,作出明晰、可操作的决策流程等等。另外,还可以建立完善的内部矛盾化解机制,预防“公司僵局”等问题的出现。所谓“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由于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从而使得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一种状态。[28]公司僵局不仅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而且还可能损害非控制公司的股东的合法利益。[29]针对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包括强制股份收买,任命监管人、任命临时董事以及司法解散等虽然能有效的缓解公司僵局带来的损害,[30]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为了公司以及双方的利益,成功的预防公司僵局才是最重要的。而合理的利用公司章程则能较好的处理这个问题。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设计避免出现公司僵局的机制,预先约定出现公司僵局时公司将采用什么措施等等,由此避免控制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僵局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也减少公司因“不死不活”给大家带来的麻烦和损失。[31]
  (四)增加“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的内容,增强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
  公司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一旦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公司契约即得以有效成立,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即根据该种契约和民法关于契约的一般原则来调整。[32]因此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我国公司章程条款的逻辑结构不完整,责任承担问题模糊不清,使得公司章程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笔者建议公司章程中应增加违反公司章程责任的内容,以增强公司章程的实际操作性。现实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章程范本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这一方面能在法理上完善公司章程条款的逻辑结构,另一方面也能督促公司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平衡股东之间以及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调动全体公司人员的积极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的过程中,除了要协调各个股东以及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每个股东的积极性之外,还应吸纳一些法律、管理、财经等专业人才的参与。公司章程在对股东、董事等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还要注意平衡他们之间权利条款和义务条款的比例,各个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公平、合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过多或者义务过多都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只有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才能更好的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公司职工,因此很多公司章程并没有涉及公司职工与工会的内容。但是公司的发展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以及建立工会组织和参加工会活动做原则性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