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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的不足与完善

  二、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现状不足的原因分析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要件,是公司自治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治理和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现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与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极不协调。为了完善公司章程的制定,我们首先应准确分析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现状不足的原因,归纳起来,其原因主要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曲解
  由于公司章程并非仅仅是制定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因此公司章程不可能实现完全自治。[11]而涉他性的行为总是易于受到法律的管制,[12]但我们也不能由此过于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管制性而忽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因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对促进公司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经营者意识到法律规范对公司章程的限制和约束,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契约自治性,从而认为公司章程仅仅是约束手脚的一纸规范,是公司运作与发展过程中的绊脚石。有的甚至还误解了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一些限制,例如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约束即限制公司的发展。事实上,通过规范公司经营者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约束公司章程的制定同样也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发展。公司章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限制性文件,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保障性文件。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司章程的法律监管性,而忽视公司章程作为权利保障的作用。
  (二)法治观念淡薄,市场经济意识滞后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为了保证竞争的有序性,必须确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各种行业规范、国际惯例、法律、法规等等。因此,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章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公司章程是企业管理思想、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的体现,科学地制定企业规章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保证。[13]因此完善的公司章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过来,市场经济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权益意识对公司章程制定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中国传统非但不提倡反倒是扼杀这种权益意识。”[14]“法律意识淡薄、重义轻利、和跛足道德观念的根源,……使中国法的实行形成令人心境沉重的局面。”[15]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市场经济意识的滞后导致了对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漠不关心,例如许多经营者就认为公司章程可有可无;有的制定公司章程之后,随即将其束之高阁,至于公司在经营与运作的过程中是否违反公司章程都全然不知;还有公司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很大,即使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也不遵守执行;更有的公司发起人滥用公司章程制度,为了一己私利,违反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
  (三)照抄公司章程范本,缺乏专业人员的参与
  制定一部完善的公司章程需要有法律、管理、财经等专业人员的参与,需要有一定的物质保障。因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一项科学的活动,是一个精细而又复杂的活动。现实中参与公司章程制定的发起人并不都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但在为了节约制定公司章程的成本,许多公司发起人拒绝聘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来参与。实践中,降低公司章程制定成本的方法主要是照搬公司章程范本,简单填写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地址、注册资本、股东人数等内容,然后就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公司。2006年深圳市新注册的企业一共有50648户,[16]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的统计,80%以上的新公司是采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范本有利于简化公司章程制定的任务,但是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范本也极大的限制了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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