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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的不足与完善


On the Deficiencyand Perfection of FormulatingArticle of Association


廖衡勇


【摘要】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对公司章程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公司章程制定还存在许多不足。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公司章程制定不足的原因,结合国外公司章程制定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公司的章程制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Article of association is an importantdocument which formulates the basic regulation of a company’s organization andits behavior.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Article of Association because of neglectingits importance. Combining with foreign companies’ advanced experience, thispaper supplies some suggestions after analysised the cause of deficiency in formulating the article of association.
【关键词】公司章程;不足;完善
article of association; deficiency; perfection
【全文】
  一、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的不足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1]公司章程几乎涵盖了公司运作的所有内容,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最高准则,是公司这一自治团体的“小宪法”。[2]在我国,由于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公司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又参差不齐,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公司章程制定存在种种问题,公司章程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根据笔者的调查和分析,我国公司章程制定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公司章程内容简单,缺乏公司自治性
  现实中许多公司由于对公司章程作用的忽视,导致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简单,不完整。有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界定不够清晰,有的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不完善等。尤其是有的公司章程对诸如股东权利行使、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解散清算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缺乏救济措施的预设性规定,这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带来不便,[3]而且与我国公司法顺应公司法人自治发展的趋势背道而驰。我国公司法大大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的比重,“赋予公司章程更广泛的选择适用公司治理规则的权利,充分扩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4]其中公司法中授权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或者另行规定的条款就共达31条之多。但是许多公司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仍然对公司法的授权视而不见,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股东会会议表决方式,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累计投票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股东分配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等涉及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则鲜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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