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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视野下的物权法利弊分析

  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主要是房地产的登记,据悉建设部已在制订有关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
  车辆:车辆管理管理。
  船舶:传播管理部门。
  (2)预告登记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并不导致物权的设立或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将来请求物权变动的权利。
  但是预告登记还不仅仅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当事人签订了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譬如,对于在建工程,银行与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就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银行可以对这个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这其实也是目前我们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已经在做的。另外,对于在建工程,工程承包人也可以对其工程款向房管局申请预告登记。
  (3)变更登记
  所谓变更登记,就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4)异议登记
  这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异议登记的特点是,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也就是说,并没有确定的效力,但它是为了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或者为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收集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5)不需要登记的四种情形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而言,需要登记,但也有四种特殊情况是不需要登记的。
  第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
  第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物权法新创设了地役权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对预告登记制度也加以完善,在物权法实施以后,银行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必须非常仔细地查看在该房产、土地或者在建工程上是不是已经设立了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或者预告登记。
  应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转让的不需要做登记,这在实践中可能就会导致某些恶意抵押和恶意转让的出现。譬如说A曾经拥有一套房子,但因为欠B的钱,被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B,B没有办登记,但根据物权法B在法院裁定时已经取得房产的物权。而A虽然已经没有了物权,但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名字仍然是他,于是他就跑到银行借款,并且把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接受了这个房产抵押,但到处置抵押物的时候才发现房产早就不是A而是B的,那么这个抵押就是无效抵押,这对银行来说是存在较大风险的。
  十四、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仅仅赋予了抵押权人有依法收取法定孳息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与原担保法相比较,此规定增加了天然孳息,如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林木生长等孳息,果树所结果实等。法定孳息指利息和租金等。因此,银行需要对可能产生天然孳息的抵押物予以更多的关注。
  十五、银行应注意行使抵押权的时间
  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债券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债权以及抵押物的灭失等,抵押权消灭。那么,在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下,抵押权应当一直存续下去还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间,这是物权法对于担保法而言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际上,对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上述物权法的规定较担保法司法解释而言,明显缩短了2年的期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为准。因此,商业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充分关注这一新的变化,控制抵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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