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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


《钟九闹漕》:“瑞生邀同蔡德章,二人一路下武昌,一连几状告发了,大人准状就存档,一脚提牌到崇阳”。

《钟九闹漕》:“正是蔡官上任来,大开东门接提牌”。“太爷交出众衙门”。官方档案中此次告状在道光十九年知县折锦元任内,见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感谢孔飞力教授提供。

《崇阳冤狱始记》。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钟九闹漕》:“己亥年来百事全,好个县主蔡官员,正是农忙春三月,谁知蔡官退县权,折爷就将印来圆。”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官方档案中的说法是,被革书差怀恨在心,“于二十一年正月间藉蔡得章娶亲指为拐带,禀官究治。经蔡得章邀集同堡多人”,将书差房屋拆毁。见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长诗中对于蔡德章娶亲(妾)致遭书差诬告一事也有记载,但是发生在师长治任内。如果考虑到《崇阳冤狱始末记》中对此根本没有记载,且按时间进行推导,就可以发现长诗中的记载有明显错误。

《崇阳冤狱始末记》。按照长诗中的说法,道光十九年,金太和自行设柜征收钱粮,被折锦元押送武昌府。为此钟人杰带人进城拆毁书差的房屋,到县衙逼迫折锦元执行十八年督抚所定章程。折锦元在夫人和陈宝铭的规劝下,在钟人杰等拟定的告示上用了印,于是完粮得以顺利进行。笔者推测,长诗中记录的这个过程应该就是《崇阳冤狱始末记》中记录的发生在道光二十年底至二十一年初的闹漕之事。

按照长诗中的说法,刻碑之事发生在道光二十一年冬漕开仓前。《钟九闹漕》:“刊碑立石大堂前,四城都要立一块,浮掠钱粮载在先,年月移上前一年”。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钟九闹漕》:“师爷做官有些迂,不知早晚昼夜时,无论大小人命案,状子言语概不知,只听衙门不看词。”

《崇阳冤狱始末记》。

清实录、档案等官方文献中只有金太和之子金攀先,攀先名振桂,或与贵子为同一人。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按照长诗的说法,蔡绍勋替书差写状早在二十年春夏,金太和因他的诬告而被长期关押。

《崇阳冤狱始末记》。

《调查报告》,曾汉良、钟念祖,白霓公社更新大队八小队,1975年10月28日。

《调查报告》,王新堂、王丙房、王相林,白霓公社更新大队九小队,1975年10月28日。

《崇阳冤狱始末记》中说金妹是蔡的妻子,长诗与调查报告则称二人是姘居关系。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的一段记载可为佐证,在讯问某抗漕之人时,段光清说,“尔等控钱粮浮收,自己究无应还钱粮,不过代人家抗粮耳。” 中华书局,1960年。

《大清律例》对犯罪行为中的人数有明确规定,聚众者必受严惩。

钟人杰口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

《崇阳冤狱始末记》。长诗中的说法是蔡绍勋在通城被抓到杀掉,一种可能性是殷其铭作为师长治的家丁,一直被关在关帝庙,因此对外面的事不得而知。另一种可能性是到通城去抓蔡绍勋是暴动者攻打通城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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