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

  无奈之下,金太和只得从狱中托人再向钟人杰求助,钟人杰于是找到自己的好友——同是讼师的汪敦族和蔡德章。汪敦族住在小港堡,受访者说,他“是个漕师,相当于现在的律师”,还是个文生。[46]他在被捕之后的供词中称自己是“县学文生,因事斥革”。[47]蔡德章是黄沙堡人,受访者说,他小时候读过两年书,家无田地,有房屋一间。长大后专替别人打官司,因为识字不多,被群众称为“瞎子朝司”。钟人杰到他家约他闹漕,他问“到底为名为利”?为名才去,为利就不去。钟人杰说是为名,他说“为名我就去”。[48]除了汪敦族、蔡德章之外,钟人杰的另外一位好友也参与其中,他叫陈宝铭,是灌溪堡人。受访者说,他“是个武将,带兵的,他原是和衙门一伙的,后来钟九把他说过来了”。[49]其族人也说他是一名官员,家中原来还藏有他的官服和仪仗。[50]然而他在口供中只说自己是“县学武生,因事斥革”。[51]
  几人商量之后取得共识——坚持上告直到引起官府的注意。于是四人分头下乡收敛讼费,“汪敦族负责华陂,陈宝铭负责灌溪、鹿门,金瑞生负责小沙坪、东堡、大源一带,蔡德章负责大白堡、纸棚,钟人杰负责白霓桥、路口。经过了五六个月的活动,全县四十八堡都串通了,大小花户都支持闹粮案”。[52]
  道光十八年的端午,金瑞生与蔡德章一起去武昌告状,湖广总督周天爵准状,命将书差提省。[53]此时崇阳已经换了一任知县,姓蔡,他并不维护书差,把提牌上有名字的人统统交了出来。[54]案情审明后,周天爵“将书差责革,禁免票钱、差票垫费”。[55]因《大清律例》规定:“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在漕粮案中,“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受理”,[56]所以将原告等人亦责以“本户钱漕无多,不应恃符上控,责抱完案”。[57]
  漕讼的结果有利于花户,应该说,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但是,浮收的矛盾不仅没有就此解决,反而越来越显示出其内在的一面。
  在歇家这一面,钟人杰等人不仅达到了聚敛讼费的目的,而且树立了威信,他们“回乡照钱粮每两派钱二百文,计敛讼费二千余千。小户感其为众除害,不独踊跃乐输,并以身命相许,兼甘助势”。[58]
  在书差这一面,由于职业的世袭性,被革掉的差使仍由其子弟承担,他们自己则“仍隐身后办事”。花户中的绅士大户和懦弱之民对书差仍有怀畏惧之心,因此“改为见厘纳厘,仅免包分,仍给票钱”,而畸零小户和强悍之民倚靠督抚所定章程和钟人杰等人的势力,“既不包分,又免票钱”,且对书差的催征置之不理。书差“含恨莫奈伊何,隐寻报复之隙”。[59]
  这样一来,歇家与书差之间的矛盾上升,漕讼开始明显具有争夺地方权力的色彩。
  僵持:县官的处境
  督抚下令革除的条款均属书差的额外征费,对于县官的影响不大。但是书差“专指钱漕为利薮”,受到新章程的束缚,不满情绪日积月累。遇到“催钱漕之委员、司差及造册刷串纸工各用”,就一概推到县官头上。书差的势力根深蒂固,“积习久痼,虽廉明强干之官不能挽回”,[60]反是县官象走马灯一样换了好几任。
  一、折锦元(道光十九年春——二十一年春)
  道光十九年春,蔡知县退印,接任的是折锦元。[61]他既不能为书差“整复旧规”,也只得听凭他们所为,于是渐“受书差之挟制”。[62]
  与此同时,金太和等人的声势却越来越大。崇阳有十一里,他们“置柜十一张,分注里名,抬送县堂”,并“刊刷传单,派定日期”,让花户“依期投纳,自封投柜”,杜绝粮差下乡扰民之弊。书差岂能容忍这种做法,他们将金太和扭送县衙,以“置柜刷帖,把持钱粮”为罪名,将他送到府中“展转委讯”。金太和毫不犹豫,悉数招承。府里借口抬柜之人未到,将此案“延搁不结”,金太和被长期关押在狱中。[63]
  道光二十年冬漕开仓,钟人杰等人率众闹漕,“不容官打样盘,每石明加二斗二升,书差、样盘、斗级余米全行革除”。积弊剔除净尽,而他们与书差的仇恨则越结越深。书差在花户交米给票的时候百般刁难,钟人杰等人又于道光二十一年灯节之时,“手执红旗,大书官逼民反”,以送灯为名义,“暗藏器械,统众入城”,拆毁书差房屋,抢掠资财衣物,盘踞城中达三日之久,书差的房屋财产被“拆掳无遗”。钟人杰等人的行为只针对书差,因此“无损于民”,但崇阳“亦因之闭门罢市”。[64]
  钟人杰等人将崇阳与外界的通道牢牢把住,只不允许官府的公牍往来。随后又制订了禁革钱漕积弊以及每石加收二斗二升的章程,再加上前次督抚所定每两纳钱二千一百四十文的规定,亲笔书写告示,勒逼折锦元加盖县印,[65]刻成石碑,在城乡各处竖立。[66]府里委派陈通判到县弹压,钟人杰等人却已经解散。回到家中后,他们“深藏厚卫”,官府“非重兵难入其村”。他们又按照花户完粮的数目,“每石敛钱一千,以备讼费,计敛四千余千”。官府越是想“弥缝了事”,闹漕之人越要“张大其词”。为了博取安静之名,折锦元与陈通判商议,将钟人杰等人借送灯闹事掩饰为送灯时交纳钱粮,因争论银子的成色发生矛盾,人多拥挤导致毁坏民居。而陈通判回府后仍面陈实情,于是府里将折锦元照“人地不宜”奏请撤职,另委候补知县金云门办理。[67]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