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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

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


张小也


【全文】
  “钟九闹漕”是一场由漕讼演变而成的暴动,发生在道光年间的湖北崇阳。它的参与者主要是花户,为此一度被归入农民战争的研究领域。[1]众所周知,以往农民战争研究关注的主要是其规律、性质与作用等本质问题。[2]本文则更加注重该事件发展过程中的人们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官府与民间社会在法的领域的互动,以此来透视清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对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对于“钟九闹漕”事件,清代的许多官方文献和私人著述都有记载。本文除了依靠这些文献以外,还利用了极为丰富的口述资料。[3]其一是长诗《钟九闹漕》,实际上是五句一段的七言民歌,已经整理出版,有1957年与1998年两个版本。因1957年版的开头与结尾出于政治原因做过大幅度改动,而1998年版则更多地反映了原貌,故取1998年版。其二是访谈资料,其中最宝贵的是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74级工农兵学员在当地做的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是他们搜集整理的《钟人杰起义历史资料》的一部分。此外,笔者曾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到崇阳做田野调查,进行过一些访谈。然而由于时间的无情,所取得的口述资料的价值完全不能与《调查报告》相提并论。
  道光时期的崇阳:权力结构与矛盾
  崇阳位于湖北南部,清代“属武昌所辖,与蒲圻、通城、通山、江西义宁州连界”,[4]周围“四山环列”,[5]与外界的主要通道只有两条,一条是山路,经过蒲圻通往省、府所在地武昌,地名横上岭。乃“凿巅崖成路”,十分狭窄,“仅容一舆,对面往来须侧让其半”。这条道路艰险异常,“上则峭石壁立,下则陡崖傍涧”。另一条是水路,即隽水,它是崇阳境内的主要河流,“上达通城,下通蒲圻”,贯穿全境。枯水时“碧流一线”,雨后则“泻注激湍,舟楫可通”。虽不似山路那样艰险,但“水底峰峦齿列,曲折回环”。水浅的时候,船底与河床上的石砂相磨擦,“声如掴鼓,行之不易”。[6]
  封闭的地理环境和恶劣的交通条件,使得崇阳与相邻各县“分疆之处丸泥可封”。“山中之民世不及城者居多”,遇到族人不肖或贼匪窃盗等情况,当地人“每集族长村邻,或捆溺或活埋”。类似事件的发生非常频繁,乃至“月必有之”。对于在崇阳任职的县官来说,这里的百姓“鲜知纲常法律,悍猾异常”。因此,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只图目前省事”,[7]听任各种地方势力插手公共事务。
  “钟九闹漕”事件发生前后,崇阳各种地方势力中最突出的是两种人,一是“歇家”,二是书差。[8]
  “歇家”一词很有来历。明代官箴书《治谱》中有这样的规定:状词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9]看起来官府是将歇家作为赴控之人的保人,令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谷口规矩雄《关于明代的歇家》一文指出,歇家原来是旅舍,发展到明末则起着包揽税粮的作用。[10]可见,歇家的本意是旅店或开旅店的人,因在地方社会中处于特殊的位置,很自然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至于具体为何种事务,则视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而定。
  道光时期崇阳的“歇家”同样有着复杂的含义。由于经济、环境等因素,当地的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市无客寓”。乡民进城交易、完粮或争讼,通常会“宿于相识之家,名曰歇家”。然而“歇家”并不仅指落脚之处,乡民因“世不及城者居多”,所以“凡事皆托歇家主持”,形成了“乡民以歇家为靠山,歇家以乡民为腴肉”的利益关系。当乡民因发生矛盾而诉诸公堂之时,他们自己往往并不进城,而是由歇家出头,于是,“彼之歇家勾此之歇家串唆抅讼,两歇家从中乐利”。事实上,歇家并非普通人,他们中很多是有功名在身的读书人,即通常所说的“讼师”。在崇阳,老百姓对他们有一个特别的称呼:曹司。[11]
  歇家之外,崇阳“差弊最重”,特别是那些“坐里之差”,即里差。[12]他们不仅有权“以里之大小派役之多寡”,而且负责承办命盗拐抢之案。对于地方官员来说,他们是难以驾驭的力量,“书差承办公事,先索本官纸笔饭食之资”。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即使官员“戒饬扑责”,也是“催之不应”。对于百姓来说,他们更是令人畏惧,“词讼案件,先向原告议定书承之费,然后送稿”,[13]因此百姓称他们为“衙门”或“押司”。[14]
  “歇家”与里差有时集于一身。如果乡民进城歇于里差之家,则里差“既是原差,又是歇家”,“代理差房兼说讼事”,指着官员的名义招摇撞骗,“落利恒多”。并且案情的利弊胜负皆为他们所垄断,“原告虽严催,本官虽血比,难拗其规格,甚至两造冰解,两歇家不息”。有的书差并非里差,一旦县官批准他们经承案件,他们“先谋之歇家,不下乡静候歇家寄信”,甚至在原被两造尚未入城之前,状词已经“雪叠”。[15]
  与诉讼中的把持行为相比,书差在征收钱漕时的作弊行为更甚。不论花户纳钱粮多少,柜书每票掣钱二百文。绝大部分花户所纳银钱并非整数,柜书令他们“毫厘包分”,即将毫厘之数进位到分,在统算交库时,他们却仍“见厘缴厘”,余下的就进了他们的口袋。地丁银每亩纳钱二千一百四十文,以七分七厘七毫归官,其余除供解费等使用之外,全归柜书。漕粮的“附加费”——水脚银亦是“毫厘包分”,“每票必有”羡余。更有甚者,按照惯例,水脚银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缴官备水脚漕费之用”,平均下来每厘合四文多钱,而柜书以分为单位征收,“征一分收钱七十文,二分一百三十文,三分一百八十文,四分二百五十文”,如果超过此数,则每分加钱四十六文。收上来的钱除统算交库之外亦归柜书。还有些山民离城遥远,以进城完粮为苦事,就把钱交给歇家代完折色,对于这种情况,柜书每石加钱一百六十文。此外,在征收实物的时候“合勺包升”,就是将合勺之粮进位到升,其羡余也是每票必有,亦归柜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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