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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论纲

  1、法的第一定理
  【内容】
  法是意志自由规律,在没有不法因素时,一切存在现象都是合法的。
  【解析】
  法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人的自由意志,但是意志不等于法。法律也不仅仅是意志的现实化,只有消除所有不法因素的律法才是真正合法的。显然,这具有理想性。同样它也告诉人们,律法并没有完全绝对的权威性。
  2、法的第二定理
  【内容】
  法与道德不可分割,道德是法的本质场在之维度。
  【解析】
  法与道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对立或者反对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一致或者统一关系,本质上二者具有一致的场在同一性。,所以,缺乏道德域的的法律根本不是法。
  3、法的第三定理
  【内容】
  法与伦理(这里指黑格尔的伦理概念,下同)不可分,法是伦理关系的定在。
  【解析】
  法与法律不等同。法律有合法与不法,有非法与反法关系。法是理性定在、是伦理形式。法律是实定的,实行的,具体的,在国家或者社会之后产生。法在国家产生之前产生,国家是法的产物。国家法律确定的伦理关系具有不法性,只有法的伦理关系才是真正科学的、现实的、合情合理的。
  第三节 法的辩证本质剖析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黑格尔关于法的本质的思想。
  (一)法的辩证本质剖析
  黑格尔认为,哲学家的任务是发现真理,阐述真理,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4】…真理还需要什么呢?它还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维说来显得有根有据。…这种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5】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都认为真理是概念与实存的符合。他们认为,只有在这种对立关系中才能发现真理,直到黑格尔时代创立了辩证思维方法,真理的含义都没有真正的改变。只是黑格尔认为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发现绝对真理而已。黑格尔说,真理需要被理解,只有思辨的真理才能真正被人理解。因为这种真理才是思想,舍此之外都是任性和私见,没有普遍性和真正的客观性。这样,黑格尔推论道,法和伦理以及法和伦理的现实世界是通过思想而被领会的,它们通过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规定性,这形式就是规律;至于给自己保留肆意妄为的那种感情,把法的东西归结为主观信念的那种良心,的确有理由把这种规律看作它的最大敌人。【6】今天我们看来,辩证思维无疑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形而上学思维。但因此真理也许离人们越来越远,完全没有产生黑格尔那样乐观的结果。
  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黑格尔接着说,…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恰恰在自在为地存在的法和任性所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7】我们可以看到,在黑格尔这里,法哲学就是研究法的理性的科学。在他眼中,法就是理性的产物,也就是自由理念的现实化,是自由意志运动的绝对规律。法的本质被简单化、绝对化了、形式化了。在他的矛盾法中没有非理性感情的空间,没有精神信念的存在场,只有绝对的客观理性。这是非人性、不人道的法的逻辑科学。法毕竟是关于人的整体精神和行为的科学知识体系。整体性场在关系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的。
  黑格尔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8】这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最重要的信条,它的哲学就是建立在这个信条之上的。然而,合乎理性的东西不一定是现实的,现实的东西也有更多不理性的方面。这是我们通常的看法。那么,黑格尔真正要说的是什么意思呢?他说,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这是不是说,不存在的东西就是非理性的?或非理性的东西都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我们知道存在域(有)的维度不是单纯的一维,存在、非存在、反存在是有的三维。非理性的东西也是存在维度,也是有。人的本质不是单纯的理性关系。理性存在维度只是人存在的一种形式。而且黑格尔的理念是一种绝对的精神,但是这种绝对精神只能在世界历史中实现,没有真正的具体的现实性,现实的自我永远不能亲自看到。黑格尔认为理念是真正的形式,是上帝精神,具有神性,换句话说,在他那里,只有上帝是真正的、绝对的、真实的、永恒的现实,现实世界反而不是真实的、现实的。后来的科学哲学家胡塞尔就认为没有这种虚幻的世界历史的本质存在,主体可以直接直观存在的本质场,本质就是可以直观的现象场在,它才是对主体自明的,真实的,现实的。两位哲人都认为自己的方法才是科学的哲学方法。从正面而言,他们都对。反之,他们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黑格尔说,由于思想已提高为本质的形式,人们必须设法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法的思想并不就是每个人从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确的思维是对事物的知识和认识,所以我们的认识知识应该是科学的。【9】这里的真理首先在形式上是确定的,因为“在科学中内容和形式在本质上是结合着的”,【10】所以真理的内容也可以是恒久不变的。黑格尔反对无固定形式的本质内容,即那些认为形式是某种外在表现的观点,但他认为“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然而实际上内心深处知道的真理恰是无固定形式的!因为真理与主体意识在这个时候必然是同一的,直观的就是真理,真理就是直观的本质图象。黑格尔坚决反对庸俗的主观任性和私见,崇尚理性,但是他认为理性只是存在的东西,存在的东西就是现实的东西,现实的东西就是理性的东西。这似乎具有更加强烈的主观性?正如他所说,“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哪里,…这种彼岸的东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虚的推论那种错误里面。”【11】“哲学的任务就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真正的哲学导向神”。【12】哲学既然是通神的科学,那么哲学似乎应该最终能发现彼岸的东西?而且理性的东西最终就是神性的东西,神性的东西也就是现实的东西。这样,君主统治也是神定的,弱肉强食的战争也是神定的。另外,每个人也可以成为神性的东西。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具有理性的存在。一会儿说彼岸的东西是神才知道的,一会儿又说真正的哲学导向神,看来黑格尔思想深处存在真正无法克服的自相矛盾。
  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是见木不见林,是主观私见,没有表达真正的思想,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发现真理。因此,他反对柏拉图,反对一切理想主义者,因为这些人都是不现实的、不理性的思想者。实际上,固然“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13】然而每个人又都是历史的,每个人也都是要死的,现实能完全孤立地存在么?如此看来,黑格尔的所谓绝对理念也不过是他自己反对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辨观念,同样是见木不见林而已。辩证法并没有彻底超越或取代形而上学成为绝对的唯一的科学思维方法,也是一种有局限性的认识方法之一罢了。
  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作为思辨哲学的演绎成果,黑格尔是这样认识法的意义的,他说,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14】法是自由的定在,不是自由的反对。这是对的。这是一种理性的自由,不是对主观自由的约束。它是真正的自由,只有理性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黑格尔说,…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学的指导原理。【15】法是国家制度的产物,那么法的现实形式就是法律。法只能在国家之后产生。法与法律必须是一致的,不是法律必须与法一致。那么这种法的概念如何又能成为法律的指导?但是,黑格尔又认为,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由根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16】这就是说,法律必须与法一致才是合法的。这不是一种自相矛盾吗?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种精神的世界。【17】法的本质内容就是自由,法的体系也就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那么,这种自由王国什么时候出现了?现实的的国家是否就是自由的王国?理想与现实是一致的么?黑格尔在赞美现实国家的同时,还需要世界精神的支持,需要上帝。所以,现实王国是不可能是自由王国的。黑格尔的思辨的矛盾法绝对离不开上帝精神的支持。在矛盾法中,法的真理是意志的现实化,具体而言就是人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威而确定为法律,人可以是君主、少数统治者或者多数人民等,这里的法与法律是同义的。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矛盾本质。正如黑格尔所说,意志通过辩证运动达到伦理阶段,“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18】显然,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最高的法,实际上也就是上帝法的代名词。基督教的精神可能就是现实国家的最高法律。所以,宗教教条实际上高于国家实定法律,君主就是天子一类的人物,代表着上帝精神和意志,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看样子,他的君主学说远不及孔子的政治理论,但却是一种最接近的孔子的政治理论。这就是他最理想的国家制度—君主意志统治的法制国家。在道学家看来,这是十分的幼稚,也是自欺欺人。因为君主和其他人(包括臣民)都是天之子,为什么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而不是君主效力于臣民?君主、臣民在合法关系中都是平等的社会成员或者国家的主人而已。什么尊卑观念和等级制度都是不道的相对的人为,绝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实在是不法的意识、制度。
  第四节 法的本质的科学化
  我们知道关于法的本质学说主要有: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自由说;事物性质说;民族精神说;利益说,等等。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的本质因而是自由。这种单一性绝对化的本质论是令人质疑的。因为它为国家立法权威的绝对化制造了理论依据,而不是为科学法学奠定了基础。在这里,法与法律之间未加根本分化,法律成为自由意志的定在。法的本质与主体的知道不可分,其实法的本质恰恰是不自由,所以它的表象才是多维的,以争取实现意志的合理自由化。
  (一)法的本质的多元性
  中国学者郭道晖认为,法的本质是“多面性的”,因为法的现象是极其纷繁复杂的。他解释道,我们可以说,法是上层建筑、法是控制社会的工具;也可以说,法是国家(或统治阶级、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是确定的、普遍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等等。这些都各自指出了法的某一个方面(内容与形式)的特性。这些特性的整合,才构成法的整体本质。如果说,法的初级本质是它的社会性(有人类社会才有法)。那么,它的第二层次本质则深人到法的意志性(它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或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第三层次本质则是它的利益性(法不是超然于世的纯粹理念、教条,不论其为阶级的法还是全民的法,其共同意志的形成背后,都有共同利益的驱动,都是以维护一定的共同体、集团、群体的利益为动因);这种利益归根到底是决定于该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受制于客观经济关系、法权关系及其客观规律,而不能是个人的肆意妄为,否则将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从康德、黑格尔到马克思都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由”。“法自由”(法意义上的自由,非哲学意义上或一般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则是通过“法权利”(法权关系)来体现的,权利就是可以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自由;而法权利的确认、分配和保障,又主要是依赖“法权力”(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因此,法的本质内容主要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构成的。它们是法的核心内容、基石范畴,是决定法的本质属性的三元素、三角架构。可以认为,…自由是法的根本理念;权利是法对自由的确认;权力是法的支柱。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种元素是构成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是这三种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组成法的三维,缺一不可。…权利又是法的重心,权力则是权利派生的。如果把自由比作法的灵魂,那么,权利就是法的血脉,权力则是法的骨骼。【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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