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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论纲

  黑格尔说,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他的外在的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惟有在这种自由中意志才无条件地守在它自己身边,因为除了与它自身相关外,它不与其他任何东西相关,从而对其他任何东西的一切依赖关系都取消了。这种意志是真的,或者更确切些说,它就是真理本身,因为它的规定在于它的概念的东西和它的定在的东西(即作为跟自己对立的东西)相一致,换言之,意志的纯概念是以对它本身的直观为其目的和实在性的。【3】我们可以看到,在黑格尔这里真理是无限的又是可以直观的,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真理本身。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因此法就是客观精神的真理(还不等于现实性)。法的概念是已知的,是存在的客观精神,也是合理性的,并且是法学的先验性知识前提,是走向绝对精神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就是说,法的本质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法是排除主观任性和私见的理性的客观自由,但还不是绝对的、现实的、理性的无限精神。他认为真理是无条件,是不依赖任何其他东西独立存在的东西,那么抽象法还不是现实的真理,只能是有限理性存在之方面。而且实定法才是法律,它属于国家的产物,但是这种法律只是表达法的本质的形式,不等于法本身。这里自然又产生以下问题:
  1、法律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用什么来制约不法的立法?理性对自由是足够的么?世界精神最终能担当此大任么?
  2、法的概念是否应当是法学而不是哲学问题?它没有独立性吗?
  3、只有自由意志才是法的出发点吗?法的本质只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定在化吗?
  4、法学仅仅是哲学的一个从属部门吗?什么是科学的法学?只有辩证法学才是科学的吗?
  等等相关问题都是我们需要重新认真对待的,这些问题并不是思辨哲学就可以一劳永逸解决的,所以下面我们将尝试解答这些问题。为此,我们需要首先重新考察关于法的科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概念的科学化
  各种法哲学理论(广义)都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都不代表关于法的科学知识本身或者某种绝对的真理。法的理念也不仅仅只是需要绝对理性知识的支持。实际上法的概念是一种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多维度构成的存在-存在者场域。
  (一)法的概念
  在我看来法的概念完全不是某种固定的、绝对的、教条的东西,而是始终决定于主体的思维方法,在不同的视域中其含义也是不同的。真实可以达到的情况是,有的人一辈子也只能看到或用到它的一种概念,不是所有人,也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法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通常来说,非法律人只要能理解具体法律制度就够了;执法者(广义)应当懂得法理学,也就有必要懂得各种法的概念的区别,熟悉执法(广义)技艺;而法学理论研究者就必须具有最高的、全面的、科学的法的视域,努力通晓各种法的概念的关系,深入研究科学的法哲学。因为法学实在应当是一门很专业的学问,是真正的科学之一,绝不仅仅是任性的知识,也不只是既定法律知识的解释学问,更不是庸俗的大众哲学副产品。并没有绝对抽象的、无条件的法的一般的概念,法的概念之真理并不表达一种绝对的知识,只表达一种认识法的方法、前提。
  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多样性的,表现为:对立统一的精神关系;存在纯对立的反对关系;存在-存在者场在统一于太极之道的和谐关系;四维世界复杂系统关系,即四维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域(三维存在,即宏观的客观物质—一维存在者,即本质的现象学存在或者三维存在者,即主观精神存在—一维存在,即客观能量、道性)等等,各种不同层级的关系。这样就会导致法的概念也具有相对性、多层次性和实践性。并且由此我们还可以演绎出一种法的关系发展的脉络,即由形而上学的抽象律法(主观意志的强制)到辩证法的绝对现实的律法(法律的暴力统一),再到现象学的本质化律法(权力制衡,保障权利),最后到道学的绝对法理(自由的法治社会,普世宪法)过程。所以,要定义法的概念,首先要确定认识法的条件。这就是认识者的思维方法或者视域,不同的视域必然导致不同的法的观点。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各种观点都具有有效性,也就是都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
  法的概念可以分为实质性的法和形式化的法。法的实质定义一般决定法的形式概念,但是法的形式概念也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到法的实质性概念的发展。一般来说,法的实质性概念具有相对的绝对性、稳定性,法的形式性概念是需要不断发展的。下面我们对法的这两种概念分别予以考察。
  1、法的实质定义
  【内容】
  法是存在-存在者场在(任何自然人与一切他在即他人、万物、天道)的同一性本质场关系体现在人们行为中的科学理念的规定。
  【解析】
  这是法的最一般的或者本质的含义。法不是单纯的存在关系,也不是存在者关系,而是二者同一的整体场在性关系。这种关系在天人合一的同一性中得到真实的、整体的认识、感知。在现象学本质直观中得到局部的真实感知和认识。法就是要把这种关系的最基本形式表达出来,确定化而成为人们自由行为的准则。在法中的自由,才是人的真正的、最高的自由。
  2、法的形式定义
  一般而言,认识的方法有形而上的、辩证的、现象学的、道学的等方法,相应地,法的概念也可以分为形而上法、矛盾法、现象法、道法等形式。这样,法的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1)形而上法
  【内容】
  在形而上视域中,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尺度,即社会关系的客观化就是法。
  【解析】
  这种对法的认识是最初级的,容易实现形式化、规范化,但是也容易导致律法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合法暴力,容易导致侵犯人权、破坏公共权力自身合法性的行为,容易导致各种不法的法律合法化,最终使律法成为少数统治者的私有工具。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最底要求。
  (2)矛盾法
  【内容】
  在矛盾法视域中,法是(统治者)自由意志的定在。
  【解析】
  矛盾法也是固定的形式法,虽然比较形而上法具有更高的现实性,但也还不是法的本质场关系的表达。思辩哲学思维这种纯粹理性形式,是不充分的,也是不真实的,因为它忽略了人的非理性以及不理性内容,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足够的关注。从而使运用这种方法思维的法理念也容易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非人性的,甚至是不合法的。这可以从黑格尔通过思辩得到的关于国家和法的许多错误观点得到证实。如,人治化的君主统治的合理化、战争的合法化等错误说法。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较高要求。
  ﹙3﹚现象法
  【内容】
  在现象学视域中,法是对权力者绝对意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解析】
  现象学本质直观使主体与客体同一,意识是无视主客体差别的绝对的自明性存在,这种相对于认识者的绝对意识不需要外部世界的证实。胡塞尔认为这种意识是真正客观的、真实的、科学的。法就是这种执法者(广义,下同)知识水平的评价标准。这种法概念只适用于执法者群体,不需要每一个法律人都具备这种能力。它是公共权力合法化的基础,也是公共权力需要限制的理论根据。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更高要求。
  ﹙4﹚道法
  【内容】
  在道学视域中,法是天道人心的现实化、合理化、科学化。
  【解析】
  这种法是道德法,是最高的法,也是完全绝对(假如还有这种完全的绝对场)的法。在这里法与法律达到最高的一致。它是法的真正现实化、合理化、科学化,是一般国家宪法和普世世界宪法的制定原则,是实行分权宪政制度的最高依据。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最高要求。
  (二)法概念的进化阶段
  法是一种体系,一种场在,它具有几种相关形态,即非法,它不直接是法的因素,如人伦情理等非理性因素;不法,它与法不一致,是对立关系;反法,它与法反对,是非矛盾关系;合法,它与法是统一关系。这样,法的概念也是多视域、多层次的,即,形而上法,主观的具体行为规则的实定化;矛盾法,客观化行为规律;现象法,法的相对绝对定在,有限本质的形式化、科学化;道法(道德法、八卦法、五行法和中庸法),法的绝对本质,相对无限性。其中,矛盾法与现象法都是比较形而上法更加科学的方法之一,只是适用范围有别。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精神绝对运动的逻辑形式,是对人类信仰的科学化尝试,本质上可以说是对基督教的上帝理念的哲理化、科学化。所以,他的法哲学也是走向绝对精神的法,是上帝理念的世俗化的一个环节。胡塞尔现象学则抛弃了上帝,不认为有什么绝对的历史精神,意识才是现实,意识的绝对性就是认识主体的自我发现、证明过程,每个人都是绝对精神的实现者,都是绝对真理的直观者,这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性,具有更高的科学性、真实性。在这里,意识直观本质,与本质完全同一,这是非矛盾的思维,不存在主客体的对立关系,也就没有主客体的历史统一。与此相应矛盾法学没有独立性,只是哲学的一个发展部门,而现象法学则只有相对的独立性,或者说现象学是科学法学的工具。矛盾法学中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具有绝对性,但是一个永恒的发展过程,法律与法律的矛盾永远存在。现象法学中,法是社会关系本质的表达,法与法律同一,法律因此具有更高的科学性、权威性。然而,到此就完成了法的概念的科学化任务了吗?不是的。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是整体关系,它是多维度的大同一的场。在整体中具有完全的绝对性,这就是不变的天道人心的道德表象;有公民的特殊意志,这就是民主性表象;有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要求,这就是自由的最外在界限即法律制度规定。其中,矛盾法的法理念适合表达民主关系,制约群体的和个人的任性(私人性、局限性、反理性、激情等);现象法本质适合表达法律制度关系,树立法律的权威;道法适合表达不变的天道人心道德理念,这是无矛盾世界的最高精神,可以导致法的绝对权威。所以,法系的法概念是超越于国家领域乃至社会领域的。这种区别认识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整体的不同维度,也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逐步发展的一种进化关系。从时间维度看,法的概念可以表现为以下四个进化阶段。
  1、形而上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主观意志的形式化。
  2、矛盾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主观意志符合客观意志或者自由意志的实定存在。
  3、现象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绝对直观自由意识的真理表达形式。
  4、道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天道人心道德场在的现实化、规范化。即道德就是本质,本质就是道德,天人合一,存在-存在者一体场在。它包括道德法,八卦法,中庸法,五行法。如,在五行说视域中,法是权力整体阴阳五行运动的关系,是执法者行为五行相生相克关系的科学化、规范化、现实化。
  总之,法的视域可以逐渐扩大,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有效的、科学的。各个阶段既具有递进关系,又具有互补性。
  (三)法的三大定理
  依据法的实质概念,我们可以做出以下三个重要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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