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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论纲

  4、文化思想上的教条主义。
  在辩证法体系中只有国家是绝对的,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就是所谓绝对真理的掌握者,他们将会排斥一切自认为非真理的文化思想,导致文化思想的专制,导致一元化思想统治的不法社会制度。
  5、社会制度上的单一性。
  绝对的世界精神将为帝国主义,或者其他一元化宗教性、专制化社会制度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排斥其他具体形态的社会制度的合理、合法存在。
  总之,辩证法认为自己是表达绝对真理的唯一正确的方法,这势必会窒息人们的思想自由,本质上具有反科学性。因为科学从不认为有什么绝对唯一的正确方法。方法是最革命性的东西,是可以不断发展的,而且不同方法可以殊途同归。辩证法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绝不是什么无条件的普适逻辑方法。只能作为具体科学的一种工具。
  小结
  规律不是主观的,同样,规律也不是客观的。所谓客观真理,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认识是一种粗暴的辩证法结论。没有不变的规律,日月星辰乃至宇宙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另外,一切真理都与认识主体有关,存在-存在者场域上主体无法分割的——在本质场上;一切规律都是具体的,离不开与之切合的主体自明性,二者相互激发而显现、发生作用;一切规律都是人带来的,都是意识,而意识与无意识、物质(身体)是同一体的三维。这不是唯心主义或者唯物主义,也不是形而上学或者辩证法,而是四维世界的认识。真理就是四维世界的存在-存在者场在本质,这就是“道德”,就是主体直观的本质场。本质是存在的结构之一维,不是完整的现实的实存。所以我们说,真理不在对立中诞生,也不在虚无中诞生,真理是在人与世界同一场之中显现的。单一性不能产生真理(纯主观或纯客观)。而对立统一只是谬误,僵死的过去,是生命的代谢物,是无生命的木乃伊。脱离主体和脱离客体一样,都是分裂,在其中不会有真理,不会有自由,只是幻象。
  从认识史上看,表象—思维—本质,这是形而上学、辩证法、现象学的发展脉络。道学发展脉络:《道德经》—《周易》—《五行说》,可以推出直观空间,忘我,无时间,时间不变性,时间空间化—直观四维时空——时空转化,《道德经》时间相对性,时间三维,即过去、现在、将来合为整体显现,动态图象,空间一维,忘我,空间不变性,这是“三假一真”逻辑;《周易》天地人三真,道一假,也是“三真一假”逻辑;五行变化,四维时空与存在一体,以土为参照系、标准,是不朽的地心说,也是科学的民权观,其中水火木三真,金一假,可以对应四维权力组织,这是“三真一假”逻辑。这样,下面我们就可以概括认识形而上学、辩证法、本质直观、象思维的基本关系。
  (一)区别
  形而上学:僵死的、局部的知,形式有限性,简单性。
  辩证法:扬弃达于统一的知,形式无限性,复杂性。
  现象学:无限在有限中,直观有限,本质有限性,多样性。
  道学:有限在无限中,无限在有限中,直观无限,无差别,本质无限性,纯粹性。
  (二)联系
  1、不同思维方式,逐渐进化,都具有真理性,实用性,高级思维方式包含低级思维方式;都存在抽象性;都是意识的存在方式;都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方法,具有互补性,不能相互完全取代;都是相对独立的方法。
  2、思维方式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不是线形进化的。在不同地域、时代各种思维方式并存。在社会关系中,无论应用何种思维方式,一般都使用归纳逻辑或者演绎逻辑这两种基本的工具。具体来说,形而上学和辩证法是以归纳思维为主,演绎逻辑为辅;现象学和道学是以演绎逻辑为主,辅之以归纳逻辑。作者认为,现象学或道学都无意识中运用了一种四维逻辑,即时间空间化或者空间时间化。而传统归纳法是三维空间逻辑;演绎法是三维时间逻辑,两种逻辑没有形成有机的统一四维时-空逻辑关系,只能是外部的结合、互补而已。
  3、在西方思维史中,思维方式是从形而上学、辩证法到现象学而显示出较明显的进化方向。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到了黑格尔时代结束了发展,胡塞尔时代开始结束辩证法思维方式。邓晓芒在《论先验现象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差异》一文中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胡塞尔的现象学做了比较,他说道:
  胡塞尔现象学把现实的经验世界及其历史全都放进“括号”里存而不论,试图通过“本质直观”去直接获得先验的永恒真理;黑格尔的现象学则把绝对真理本身看作一个历史地在经验世界中现身的过程,在其中,任何直观(包括“本质直观”或“理智直观”)都只是一个阶段或环节,真理只在于全体。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和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的关键性的区别正是在于:是否将能动的“努斯”精神当作现象学考察的主题。如果说,胡塞尔对自己的(外在的)反思还没有进行过反思的话,那么黑尔格则揭示了反思本身后面所鼓动着的那个能动的精神(努斯)动力,即自我否定的创造性的辩证法。这样,他就超出了正在进行的反思之外而对这个反思进行了反思;但也正因如此他的反思就不再只是主观选择的某种视角,而是(在主观“之外”的)客观本身的内在反思,它把主观外在的反思作为自己的内在环节包含在内。所以,对于主观的反思而言,它具有某种向外的超越性;对于客观精神(努斯)而言,这种超越仍然是内在的(内在超越),也就是客观精神的自我超越。黑格尔的本质和现象也是同一的,但不是像胡塞尔那样是直接同一的,不是在直观明证性上同一的,而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潜能和现实”的关系,是要在一个自我展开、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能动过程中才能实现为同一的。因此黑格尔的自我反思不是“先验的”反思(即追溯到某个先天条件就一劳永逸地止步了的反思),而是本体论上的圆圈式(螺旋式)的自我上升运动。【13】从上面的论说中我们可以看出,邓晓芒更倾向于黑格尔的思辩哲学的价值意义。在中国则不同,道学象思维从2500年前创立,之后再没有根本的发展,甚至有中断的危险。中国人传统的思维方式只是到了近代西方学术的引进,才开始重视西方哲学方法的运用,并且普遍借助归纳法和演绎法工具进行科学研究。但是道学象思维的独立性是不能取代的,甚至是一种高级的思维方式,是创造性思维的方法,其他思维方式(尤其是形而上学和辩证法)本质上都是传播知识的工具。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下面几个重要结论:
  1、形而上学适用于思维的第一阶段,对存在正题或者反题的主观认识。这是认识的初级阶段。
  2、辩证法适用于思维的第二阶段,对存在正题与反题的精神统一。这是是认识的中级阶段。
  3、现象学本质直观适用于第三阶段,直观同一,统一的现实化、自明性。这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4、道学象思维适用于第四阶段,实践同一,存在-存在者合一。这是认识的最高阶段。
  5、一般来说,宏观世界是对立世界,形而上学可以适用。微观世界是矛盾世界,辩证法可以适用。超微观世界(量子世界)是非矛盾世界,现象学本质直观可以适用。天人合一的忘我世界是无矛盾世界,道学象思维可以适用。
  注释
  【1】「德」黑格尔著,杨祖陶译,《精神哲学》,《译者导言》,出版,第一版,P12。
  【2】同上,P13。
  【3】同上,P14。
  【4】同上,《绪论》,P4。
  【5】同上,P7页。
  【6】「德」黑格尔著,杨祖陶译,《精神哲学》,《精神的概念》P10页。
  【7】同上,P14。
  【8】同上,P16。
  【9】同上,P18。
  【10】同上,P19。
  【11】同上,P20-21。
  【12】同上,《划分》,P31-32。
  【13】邓晓芒著,《论先验现象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差异》,互联网。
  参考文献
  1、张树军著,《走向法治社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2、张树军著,《法治之道》,互联网,2006年7月。
  第二章 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在《法哲学原理》中,虽然法哲学只是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从属部门,但是黑格尔却企图以此建立起辩证法学的大厦。在这里,他认为法学只是哲学科学的合理推广,是客观的理性精神,也是一门科学。然而近200年来,法哲学的发展似乎并没有沿着他的这条道路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法哲学体系,时至今日世界上也同样没有建立起完全普遍的任何一种科学法学理论。这不仅仅是指各国具体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实际上这种差异有时候恰恰是科学思想和技术实践精神的体现,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科学的国际法制度体系,最根本的是有关法的理念人们也并没有科学统一地建立起来。历史上的法学家们更多的是关注历史法律传统、国家或者国际社会实行的具体法律制度,而对于什么是法和科学的法学这样最基本、最重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仍然没有一致的看法,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法学仍然在无序中存在和发展。可以说,历史上的中华法系从没有真正提出过这个问题,西方化法学也没有完成这个任务。本文在剖析黑格尔法的概念的同时,力图进一步探索法的科学概念问题,同时进一步指出什么是科学法学以及建立科学法学的体系问题。对于成文法国家这里的理论探索是必须要的,对不成文法国家这也是最基本的法学知识,并且这些知识可以作为建立科学法学以及执法(广义)实践的基础,同样应当得到足够的关注。
  第一节 法的辩证概念剖析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但是,我们知道,自由意志的定在实际上只是法的一种形式。人不是简单的理性或者情感动物,人的本质是复杂的。人不是完全独立不依赖于自然的,即使精神也不例外。除了自由意志,还有非理性意志和反理性意志以及绝不可忽视的自然万物,这些都是法需要关注的内容。法的内容不仅仅是理性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东西也需要法的引导。
  黑格尔说,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但是法的形式主义产生与自由的概念在发展导航发生的差别同更形式的、即更抽象的、因而也是更受限制的法对比,有一种更高级的法,它是属于那样一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即在其中精神已把他的理念所包含的各个详细环节在它自身中予以规定和实现了;这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是更具体的,其内容更丰富、而且更是真正普遍的,因而也具有更高级的法。【2】在矛盾法思想中法也是具有层级性的概念,最高意义的法就是黑格尔认为的世界精神,这只有在统一的世界政府中才能产生,只能在永恒的历史中存在。但是,他认为君王统治的主权国家是绝对独立的,反对世界政府的合法存在,认为国际法只不过是国家之间的合意,即君王之间的契约,具有任性的特点,当君王之间的契约遭到破坏时,国家之间只有通过战争取得和平,战争是合法的,殖民行为也是合法的。然而这和世界精神的统一性是巨大的冲突。这是因为法律和法在黑格尔那里只是理想国家的产物之故,法在现实国家找不到真正的合理依据,那只有靠所谓的绝对世界精神来支持。实际上,法属于社会,完全不局限于国家,真正的法律亦然。相反,恰恰是国家的法或者具体的法律可能是不法甚至反法的东西,乃至赤裸裸的专制思想或者暴力制度。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实在更多的是关于有限自由的规律,而不仅仅是绝对无限精神的现实化。可以说,某种程度上科学的法律就是法。但是科学也不能强制人的自由。科学的法是人们内心认同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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