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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论纲

  总之,在四维法学之中,法治是广义的概念,它以法律为骨干,道德为核心,民主为导向,人权(人民监督权)为基础这是一方面;还有另外一方面,即人权三维——自然人权、社会人权与国家人权与一维国家(社会)权力(公德、民主、法制的合一社会监督权)形态。所以,法就是法治。没有抽象的法,只有法治之法。没有法旨就没有真正意义的法。没有抽象的法治,只有法律之法治。它离不开法律,但不等于法律。有法律同样可能无法治。没有法律绝对没有法治。它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对的:法律不是绝对权威;法律是实践转化的,不仅是纸上的、立法的、程序上的平等,更是效果、实质上的平等才是真正合法的平等;是诉讼各方一致同意的相对平等。它认为自由是相对的:不仅是理性自由,也不仅是非理性自由,更不是反理性自由,只有合法、道德的自由。它认为仁爱是绝对的,互助是相对的、必要的,人类社会是共同体,以最基本的人权联系在一起,应共走人之大道,天理(无)是不变的永恒的信仰。
  天人合一,万物齐平是四维法思想最大的认识平台、知识背景。有了它,没有人高于我,一切压迫都是不法;有它,没有任何一有底于我,人与自然要和谐;有了它,人与人平等,人与上帝平等,人与万有平等;有了它,人与人无不同,社会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属于每一个人的,互助是必要的;有了它,没有人的歧视;有了它,人与人要友爱互助而不是斗争,虽然世界是有限的、生命是有限的,人可以自我限制而不是靠抢夺生存发展;有了它,人可以乐生而不厌死,生是可贵的,死也是可贵的,生死同;有了它,人可以独立自持,身心健康,精神自由快乐,不依赖;有了它,人可以柔谦待人,和气相处。总之,四维法有伟大的宗教人文情怀。
  立法权的相对性体现在,一切立法都需要执法(广义)转化才能变为现实;立法者是人,无论是法学家、政治家还是议院、大众,都受其德才局限;法律技术的发展性;立法可能违宪。因此,立法权不享有绝对优越的地位;立法的专业性要求与行政权、司法权分立,行政、司法都有一定的立法职能,立法也有行政、司法职能。如果混淆,则没有效率。如果一方处于高于其他方的地位,那么他方的权能势必萎缩、不独立,就不能充分发挥效能。主权是可分的、也是必须分立的。这是三权分立的普遍科学道理。但是,分立的主权又是同一的,就是在于法制化权力面对人权被侵犯的时候,将丧失权威性,必须与其对等,接受一种公共权力组织的共同裁判,这就是独立监督机关发挥作用的时候。正是这种权力,使国家法制化权力机关作为整体受到裁判,主权不是神圣的;正是这种权力将个体作为人类整体权利代表受到裁判,任何个人(哪怕是帝王)不能滥用其权利危害国家权力整体。从此,公共权力与人权(个体、集体)都加以调控,实现社会系统的和谐。这样,国家对内不能专制、压迫;对外不能侵略、掠夺。人类社会才可以走向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文明的时代,就是法治社会的到来。总之,四维法还是充满科学精神的法思想。
  任何一种法律思想都会受到人们所处的时代的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学人如何克服时代的和地域局限等因素的制约作出超越性的研究思考以使法学理论普遍化、科学化,这是政治学、法学研究特有的也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作者认为克服这个困难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注意研究思考的方法问题。法律思想者除了要不为名利左右,还要不为世俗各种压力左右,最需要的是排除各种理论相关先识的制约,要能够跳出历史的框架,做出当下自我的独立判断,决不可以迷信任何理论权威,哪怕是你最敬重的人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这种方法在中国就是道学的思维方法,在西方就是现象学的思维方法。一般来说,思维方法对理论创见起决定性作用。没有正确的思维方法,就没有正确的认识。真理来自科学的思维方法。可以说,科学思维方法对科学法学研究来说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所以,作者首先是发现和介绍我们的理论的方法或者说理论工具。
  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这一著作中对于道学文化经典《周易》作者也做出了重大发展,就是所谓新易学方法。它认为,传统《周易》只是体现了三维时间和一维空间的关系,还有一种三维空间和一维时间的现代思维方式。这样才是完整的《易》象。这个关系是受现代物理学思想的启发而发展出来的。这就实现了中西方思维的再次融合。中国人习惯于三假一真的思维方式看待任何问题,重视时机、位势关系;西方人习惯于三真一假的思维方式看待问题,重视平等、动力关系。它们都是科学的思维方式,完全可以互补,也应当互补,因为真理本身就是整体的,人类的,而不是属于那一地域人类的优势文化或者存在方式。另外,我们发现现象学就是意欲使用三假一真的思维方式看待意识。这就使中西方思维方式在哲学上得到了对接。在五行权假说中,作者认为国家(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可以形成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体系,而且这四种公共权力组织可以通过民意启动,达到符合民心的局面。四维公共权力组织可以相生相克,但最终都要围绕民心大地(民权)运转。这个理论来自中国古代太极阴阳无行说,它实际上来自《周易》,是周易的发展。可以说,中国古代医学就是靠这个理论建立起来的,而且十分有效,可惜现在几乎失传,更可笑的是许多不懂中医理论的文人扬言要废弃中医。人自身是整体关系,人和天地万物也是整体关系,社会关系也是整体关系。凡是处理整体关系,就不能不关注道学文化思维方式。这正是中华文明的伟大贡献,也是中华文明不朽的精神所在。不知道中国人自己为什么偏偏要抛弃它?
  作者认为科学的思维方式无国界,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也是科学的,同样可以创造出现代科技和制度文明。不是说只有完全引进西方法学才能发展中国法制建设。恰恰是要中西方法制文明融合才能促进人类法学的整体进步。这个任务也只有中华法系文化可以完成。这是中国人的骄傲,我们要感谢我们伟大的祖先给我们的法律文化遗产,并且向世界推广。这也是我们中国法律学人的对发展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使命。最近偶尔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看到鲜江临先生的《政治是本土的,法律是国际的》这篇随笔文章,文中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法律事业本为创造社会文明的理想事业。社会文明化程度的提高,必然产生对法律的巨大需求。…虽然法律人协助完成了合理法律制度的建构,自身并不一定直接获益,但是参与到人类法律文明创造的历史进程,这是法律人的历史使命,这就如同修建长城,是劳工的历史使命一样。没有无怨和勤奋劳工,就不会产生长城这样的人类奇迹。促进法律新陈代谢,具体而言就是促进在特定的历史机遇下的宪政与法律改革运动。显然,他也是在说法律人为法律国际化应尽的义务。
  我感觉中国人民是最爱好和谐人际关系和最爱好世界和平的民族,因为她的文化传统就是讲天人合一这种最大和谐的伟大思想和情怀。反对杀人,反对战争都是古老民族的真正伟大的传统。为了精神自由可以抛弃一切,包括物质享受。这是最伟大的人类精神境界。中国人的真正传统文化是最不讲实用主义的,是讲自我奋斗,讲个人独立自由的,讲国家和平共处的(可以是“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可是,由于封建文化的过于长久的统治,使中国人民精神日益退化,今天学习西方文化更是邯郸学步,不如西方许多后起民族先进文明又忘记了伟大的传统,丧失了民族精神。我们的时代许多人们更加缺乏精神,完全不讲道德,陷入物欲横流的世界。这是可怕的现实。一个民族精神的颓废是这个民族真正的悲哀。而且,作为社会文明保障的法律制度的精神文明也在退化。我们现代法律学人更应该努力,为中华文明重新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如果说我们所处的国家是一个充满问题的国家,那么这个世界也同样是一个无道的世界,人类远没有走向制度文明的和谐世界。但是我们也不需要过多苛责任何一个政府。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实。我们更需要自我苛责。因为我们要问,法律学人为这个时代真正做出了什么贡献?
  据说学习法律的人大多都是为了挣钱发财,或者捞取政治资本等等,充满实用主义观念。这些现象应当是法律人的耻辱而不是荣誉。虽然法律职业需要许多法律技术专家,但是学习法律的人要有社会正义感,要甘于做贫民百姓,要与民众同呼吸,要为社会进化做工作,要淡泊名利,需要有法律事业心。否则,最好不要去学习法律,那样可能是在损害甚至是摧毁法律事业的基础和精神本身。
  本著作中四维法与四维法学是两个新的概念。作者尝试给它们下了定义。四维法是整体、系统的法概念体系。它关注人与人、人于自然的整体法律制度关系;立足于天人合一和直观本质的无意识和绝对意识(非通常意义的物质反映的意识);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关系。四维法学研究法的认识方法,研究国家制度问题,研究法的本体-认识关系。在四维法学中我们需要十分重视人性与人道这两个常用的概念。四维法首先是人性的法,立于普遍的人性,希望过幸福生活,好死乐生,爱好自由,向往平等,真诚、友爱互助,人也有许多非美德习性,自利、虚荣、好食色等,这是人之自然。知道节制私欲而不压抑正常的、无害于他人和自己的欲望。所以四维法首先是人性法。四维法还是人道法,法以人为本,天理在上,但是天人合一,法律不能强暴我,要尊重个体意志。没有合法的主观意志法律,也没有我不得不服从的绝对客观法律,法律是人道的。没有人道,就没有法的真理可言。人道就是众人之路,就是自然之道,是最简易、平坦的大道,而不是属于个别人、少数人行走的道路。法就是大道的保护者。
  四维法学关注相对不朽的价值——普遍的大道德,它是不变的、绝对的、生生不息的天道,而不是人治社会之下的国家的不平等、以及强制教化的伦理法。四维法学关注法制科学技术,认为法律具有相对性,而法是相对绝对的现象。四维法学选择法治社会制度,但是不否定人治的政治社会存在的必要性,还努力追求理想的道德社会制度,它认为社会制度是循环变化而不息的现象。我们在著作的最后还得出并探讨了社会循环运动论的规律。那么为什么是社会运动是循环而不是不断的、无限的发展的?什么是真正的循环论?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的循环发展观,也有历史无限发展观,还有循环但不发展的社会观,等等不一而足。我们这里又提出了循环论,是否一种重复或者倒退?注意,这里一是循环,二是发展。社会为什么会循环发展?这里有几个理由。第一,自然界是物质循环的世界;第二,人类本身也是生死循环的。佛家有生命轮回说。个体生命的延续也是一种间接的循环;第三,人类精神的成长也是循环发展的。任何一种思想都是在继承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绎精神的运动史的;第四,道学文化天人合一内化思想就是一种大循环观;第五,人类与自然的外在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关系,这种关系也是一种历史循环。社会文明从时间维度看有进化趋势,但是从空间维度看可能在退化或者没有进化。所以,从某种角度说,人是不变的,社会是不发展的。因为人无不死,社会也会消亡,生生不息的唯有天道,所以社会运动方式有规律,即人治社会-法治社会-道德社会三态社会的循环就是自然的、现实的、科学的社会存在-存在者统一场在之运动真理。
  中国法学家高鸿钧先生曾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是否还应恪守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人权是否仅仅属于一国的内部事务?对于以主权名义实行的血腥屠杀、种族灭绝以及滥用酷刑的暴政是否应放任不管?对于危及人类安全的环境污染和恐怖主义是否应任其自流?当代国际法、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际善治(the principle of good governance)都明确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国际公民社会正在形成,以现代媒体为载体的全球公共领域也在迅速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日益扮演重要的角色,联合国的地位逐渐强化,正在朝着世界政府的方向发展,作为“软法”的国际法正在变得“硬”起来,主权国家“天马行空,独往独来”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经济的全球化如同魔杖一样驱动着全球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律趋同。所有这一切都对当代世界的法律移植产生了实质的影响。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法律移植也存在种种隐忧,比如,如何确保世界各国不论大小均具有平等的地位,防止超级大国将其法律强加于弱小国家?如何确保国际人权准则具有普遍性,而不仅仅是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国际翻版?如何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正得到实现,防止它们成为经济竞争的牺牲品以及成本和效益的交易对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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