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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论纲

  本著作的第一章对一般辩证法思想进行了基本的批判。它认为辩证法不是普世的方法。因为世界不是简单的矛盾世界,还存在非矛盾世界和无矛盾世界。这就是世界三分说。所以,辩证法也只能适用于矛盾世界;即使在矛盾世界,也没有绝对的三大客观规律,它们也只是有适用条件、范围的宏观物质世界规律。这样,黑格尔创立的辩证法哲学理论也必然需要以及可以进一步发展。第二章探讨了法的辨证理念的局限性。它指出,法的辨证理念的适用范围,认为法的辨证理念也需要发展,它所指导的法制为集权专制政体留下了巨大的运做空间。这是我们深恶痛绝的。但是,法的辨证理念毕竟是有科学性的知识规律。我们只是需要界定其适用范围,不是整体抛弃它。这种发展是巨大的理论突破。在第三章,我们对黑格尔抽象客观法理论进行了现象学的分析批判。它认为客观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现象学视阈中,抽象法只有理想、未来的维度,缺乏历史依据和现实化,也就是此在意识的绝对自明性,不是切中客体的本质意识,是一种完全不依赖于我的绝对客观性。这是从时间维度看的结果。如果再从空间维度看,它也缺乏整体性,只是伦理法的一个环节。从时空系统域看,抽象法没有完整的三维时间,也没有独立的一维空间,时-空域是分离的。总之,抽象法是支离破碎的东西,同样是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的客观性,这种客观的主观意志是缺乏科学性的,也是不可靠的。但是,真正的抽象法应该是意识的相对绝对性,它离不开主体的绝对自我证明,却可以不需要外在世界的绝对性支持。在第四章,我们继续批判黑格尔的主观法思想。在这里,我们运用了道学理论对主观法加以考察。它认为,主观法不是简单的客观法的对立面,不是简单的主观随意抽象。在无矛盾世界,大道世界,真正的主观法就是天道,是自我化而又人人可以达到的无意识境界。在这里,主观法就是道法,就是绝对的、不朽的、永恒的法。在空间维度看来,主观法缺乏当下现实性时间维度;在时间维度看来,它只有一维历史性,教条化,也没有真实的此在空间。在第五章,我们探讨了黑格尔伦理法思想体系。他的伦理法实际就是绝对主权化的国家的法律,也是唯一现实的、合理性的法。同时它也是理性法、真理法、永恒法、上帝法的代名词。具体来说,它是主观法扬弃客观法之后的现实科学的法。本来这种思辩的伦理法有很高的科学意义,但是黑格尔把它完全法律化、国家化,而且配合以君主立宪制,这样思辩法就成为集权政治的理论工具,再没有其他作用了。因此,伦理法很容易成为反动的理论力量,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批判和对待。总之,它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法。因为,这里没有人的平等,只有统治者-被统治者关系,一切法律都成为人道的破坏力量,是反法因子,所以它是不法的理论。正因为矛盾法存在无法克服的根本的思想困境,所以,我们需要发展它。世界是三分的,三分世界的非矛盾世界是绝对意识(局部的意识中的非对立观)世界,无矛盾世界是无意识同一场世界。它们和矛盾世界的主客体对立统一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世界。在矛盾世界,二真一假,主客体统一才有三维真世界,时间绝对化,没有空间观;在非矛盾世界,三真一假,客体意识化,时间一维化,相对此在、有;在无矛盾世界,三假一真,时间三维化,空间一维化,绝对不在、无。显然,矛盾世界才是虚拟世界,是不真实的世界。正因为世界是多样化的复杂多维世界,所以我们才需要科学处理三大世界关系,即矛盾关系,非矛盾关系,无矛盾关系。而矛盾关系是可以演化为其他两种关系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起非矛盾关系的法和无矛盾关系的法。它们就是我们所说的现象法和道法,二者也就是四维法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成长的法律学人普遍存在一个困境,那就是受儒家封建化的传统思维局限。这不仅在于我们的国家制度的封闭落后,还在于人们普遍的潜在的传统意识的落后。大多数人习惯于按照传统习惯定势思维,习惯于盲目迷信权威,习惯于势力待人而不自觉。许多学人也是喜欢猎奇,标新立异而不是真正的发展创新和尊重科学历史,科学精神严重匮乏,喜欢拿着一个既定的标准衡量一切。就是专家学者和普通大学生也盖莫例外。实际上观察可以发现这也是国人的通病。这也要归功于大中学时代的模式化、考试化的思想教育吧。可见,任何一种传统思想往往其正面功能作用不大,一点点的谬误其负面影响却很深刻、广泛。这也是许多学人不自觉的问题。在学术领域,许多人没有公平对待新的知识和理论,喜欢拿着他人的评价对待这些知识,使鲜活的知识成为僵死的教条。实际上,即使是对待《圣经》、《道德经》、《周易》这些伟大经典,我们也应该面对和解释其经文本身,而不是到经外去寻找什么真理和奇迹。同理,对待辩证法和中国古代道学文化都是应该有一样的态度。就是说,我们也需要有真正的科学态度。这种科学的态度,就是不要盲目推崇任何人的评价,不要盲目迷信西方文化,不要迷信经典,也不要妄自菲薄,更不要盲目排外;而是要善于抛弃各种先见、偏见,只关注理论本身,做到一切从新开始,从我的意识开始。这种终止判断是理论研究需要做的第一步工作。然后我们才能回到真理本身。这样,我们发现认识是可以超越时空的,一切伟大不朽的思想也都具备这个特质。
  当我们在心中打倒了政治权威、学术权威、精神权威,能够自我肯定的时候,也就是实践一个自由的独立的真我的时候,我们的智慧之窗也才随之而打开。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即使身为一个囚徒或者一芥草民,也同样是一个真正的人,在法律面前和任何其他人一样平等和高贵。上帝也同样关爱我,大道同样属于我,国家同样也是我的国家,社会同样不应抛弃我。同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即使再弱小,也和大国一样平等、独立,不可侵犯,任何民族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主体。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谈何容易,况且企图建立一门新的科学法学?这在大多数人看来实在是狂妄。作者也知道自己的学识浅薄,即使在中国法学界我也是名不见经传的、没有什么人知道的人物,各种研究条件十分有限,所以我知道自己只是在独自探索一条法学道路,绝不是在宣布任何一条关于法的绝对真理。可是为什么要做这种冒险的几乎近于徒劳的工作?我只能说这是一种爱好,或者说这是一种精神非常规的人的思想游戏?让我自己评价自己,我完全没有尼采那般的才华和勇气说自己是太阳,那样我想我也会精神分裂的。而且这也不是法律人的气质。因为法律人首先需要的、更多的是实在的、具体的科学精神修养,然后才是普遍的人文情感方面的精神素质。每当我看到、听到生活的周围和我们这个社会发生许许多多欺压良善的事情,许许多多不公平的事情,许许多多政府不法、司法腐败、执法专横等等事件的时候,却都难以真正刺激我的精神激动。因为使我感到的是这些问题存在的背后落后的社会制度弊端。作为一个中国人为此深深感到悲哀。对此不要说一般民众不知所以然,就是许多知识精英也是迷茫困惑。大家都难以找到真正的合理合法的出路。是改革旧制还是直接西化?改革看不到真正科学的方案,西化也行不通。作者发现,一种制度的生根发芽需要土壤适宜。中国是存在千年计的集权制的大国,有深厚的封建体制的历史传统。即使是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真正改变这个模式。相反,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大制度却是弊端丛生。人大的形式化普遍民主有良好的愿望,但是实践证明并不能有效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西方的三权分立法制化,但是又有虚假民主之嫌、民主泛滥之弊。怎么办?通过中立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一种制度是强调纵向监督,权力上下制约;一种制度是强调横向监督,权力相互制约。而人大制度却将立法和监督不同的权能职能混淆合一。在作者看来实际上人大应当是监督权力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立法是法学家的职责;三权分立制度中缺乏强力和直接的民主权力监督。这样我们发现,实际上国家权力组织系统中还需要一种独立的监督机关。这就是问题所在。这样,四维权力理论就成为四维法学的重要制度突破口。
  四维法学首先是科学法学,那么什么是科学?这里的科学采用了现象学的定义:科学是关于不朽真理的学问。不朽的含义是相对的,是指时间的久远性,千百年不变;地域的广阔性,不是一国一地区适用。另外,真理是指绝对性,对主体是绝对自明、清晰的,要豪不怀疑的确信。也就是说达到了直观本质的认识场域。离不开自我,这是相对性;又是每一个主体都可以达到的意识层次,这是绝对性。
  四维法学的核心是四维法的概念;最重要的理念是四维法治观;最关键的制度是独立监督权力机关的成立;最基本的国家政体是四权政体。那么为什么要提出四维法治观?我们在《走向法治社会》一书中曾提出狭义四维法治观的概念。作者认为传统法治观念都是就法制论法治,没有跳出法制主义的窠臼。实际上法治是一种系统场域。狭义四维法治观就是要将法治观念系统化,现实化,本质化。它认为法治系统有四大关联要素,即法制、民主、公德和人权。这四大要素以人权为归宿,目的是限制公共权力、制约人民民主,保证社会道德低线。这样的法治不是国家法制主义,也不是人民专政的民主,更不是不要社会公共道德的实用主义和弱肉强食之下的实际不平等,它永远需要正义精神。但是,这可以让我们满意吗?问题还继续存在,那就是国家(社会)公共权力怎样才能成为绝对的、单纯的、真实的权力整体?就是说,人权如果扩张、分化为三维,那么公共权力该以怎样的方式存在?为什么是国家法制化,为什么是人民民主?为什么是社会公德?这里还是有一种独断、片面之嫌,缺乏更大的普遍性。所以,我们提出了广义四维法治观。在这里,人权成为法制化的三维权利,公共权力缩减融合为同一的权力整体。这样,无论是法制、公德,还是民主都是相对性的,没有完全的绝对意义。具体说就是法律权威不是完全绝对的,人民民主意志不是绝对的,社会公德也不是绝对的,人权本身也不是绝对的。无论是公共权力,还是人权(广义)都没有完全的绝对性。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互相可以实现转化,是整体场在,系统保持动态的平衡。那么,这种转化的重要机制是什么?这就是需要一种中介组织,即中立、公正、独立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它一方面可以监督裁判公共权力组织,一方面可以制约裁判公民权利(广义,既个体、组织,只要是非公共权力组织,下同),从而实现权力-权利系统场域的平衡。这种组织就是我们提出的独立监督权力组织。由此,我们发现国家(社会)公共权力中还存在一种新的权力,这就是独立监督权。这样就有了四维权力说。真正的不可分割、不可让与、不可代表的就是这种监督权力,它就是国家主权的真实载体,它属于一切人,无论是人民,还是人民的敌人,就是属于全体认可社会关系的成员。而法制化三维权力和人权自身都是相对的,都没有完全绝对的意义。只有监督权力不否认和平衡之后的权利或者权力才是合法的,才具有一定的绝对性。这样说来,当公共权力或者人权三维都实现一维化之后,不变的、绝对的监督权就成为至上的权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权利(利),它包括国家权力和人权,是综合的主权,是真正的普遍的民权。这也就是主权在民的真正含义。它是因民意启动,以民心为归宿的法治化活动。如果说还存在一种最高的权力,那么它只能是独立社会监督权,而不是君王权力,也不是国家立法权力,也不是个人私权。这种权力只有靠不断发展的法制程序加以保证,是不断扩大的社会公正,是绝对理念之下的相对的公正、现实的公正、发展的公正。
  四维法学的思想、理论基础是,第一,三个假设:人无不同,各种形态的社会也同样优越;人类会灭亡,社会运动发展有极限;社会多元化,人类社会不是单向线性向前发展的。这三个假设是理论运作的基本平台,是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必要理论前提。因为它们属于一种假设,所以它们只是构成四维法学理论的必要逻辑依据,不是完全绝对的社会运动真理知识体系的前提。这些假设是否成立还需要实践的不断检验。第二,四大法学范畴:自由、平等、仁爱、互助是四维法学的最基本基本概念。自由体现法人的存在与本质同一,表达人的意识是整体性的、绝对的认识,体现了认识知识的具体性;平等体现每个法人都是真理的可能发现者,是生命的创造者,体现了认识知识的均等性;仁爱体现法人(真人)的共同本质,绝对意识,仁者爱人,不是无条件的爱,不包括爱自然,只是需要和自然协调,不破坏自然,而是顺应自然,自然无爱,大道无情,体现了认识知识的普遍性;互助体现道德法人相互依存关系,说明人与人应当相互帮助,反对你死我活的社会竞争和野蛮的战争,体现了认识知识的联系性。第三,四维世界观。一分为三是一分为二的发展,形成四维世界观。四维世界是时空互相转化的世界,是三真一假和三假一真关系互相转化的场在世界。第四,四维法学制度机制。独立监督机制体现了四维法体系执法(广义)程序重要性的思想。第五,天理至上,不变的公理,大道自由,人人平等是科学的理念。这些思想都是支持四维法学理论的重要思想,需要首先加以肯定。其中的五行权说、八卦执法、中庸执法等思想是四维法学的实体理论支持。第六、四大逻辑规律。道德不变律(绝对同一律);三真一假律;物极必反逻辑律;系统谐变律,这些逻辑不是形式化逻辑,也不是辨证逻辑,而是事物存在的本质逻辑,是道学逻辑和现象学逻辑。第七,三大定律。天道不变定律;法治无极定律;权力-权利等价定律,这三大定律来自道学思想和现代法制思想的融合,是对中华法系法律思想精髓和现代法制国家法律思想结合而产生的法治系统运行的一般规律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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