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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论纲

四维法学论纲


张树军


【关键词】科学 四维 法学 构建
【全文】
  目录
  自序
  第一章 辩证法的局限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辩证法的本质
  第二节 辩证法的局限性
  第三节 辩证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对黑格尔《精神哲学》几个重要观点的批判
  第五节 辩证法实践中的错误案例
  第二章 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第一节 法的辩证概念剖析
  第二节 法概念的科学化
  第三节 法的辩证本质剖析
  第四节 法的本质的科学化
  第三章 黑格尔抽象法观念批判
  第一节 黑格尔抽象法概念的本意解析
  第二节 抽象法概念的现象学分析
  第三节 抽象法的本质的现象学分析
  第四节 对几个重要的抽象法观点的现象学批判
  第五节 抽象法不法观的非真理性
  第四章 黑格尔主观法的道学批判
  第一节 主观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对主观法的几个重要观点的剖析
  第三节 两种道德法的比较
  第五章 黑格尔伦理法理论批判
  第一节 伦理的概念批判
  第二节 市民社会法批判
  第三节 国家法观念批判
  第四节 伦理法的发展
  第六章 四维法学构想
  第一节 四维法治论
  第二节 四维法治论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四维法学构想
  第四节 四维法学之基本规律探析
  结语
  后记
  自序
  作为一个天生热爱公正的人,从小喜欢就说真话、傻话,一致于成人了到了不惑之年还是秉性难改,痛快了,但是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除了少数的几个知心朋友之外,生活中没有情感的理解,工作中遭受嫉妒、非议、打击。在我生活的周围,人们都认为我很傻。许多人把甚至把我看成精神不正常的怪人。这是一幅不成功的人生图画。所以我能拥有的快乐和幸福只有在读书和写作之中。我知道,我所遇到的这种情况是我们中国社会十分独有的现象,而且这一切类似遭遇在古代就是如此,今天还是如此,没有什么改变。在历史上的封建文人大多读书以求做官,升官以发财,家人和朋友也因此皆大欢喜。学以至用,这是古训,也是现代中国多数人的选择,还是我们现代教育的主导思想。所以,许多中国人已经没有了精神自由和选择的愿望和能力,大多数知识人学习、写作的一切活动最终也就是为了实用,或者就是为了所谓政治国家的发展目标而存在。
  我最早的写作冲动来自于对自己学习的法律教材的不满。学习越多,感觉我们的法律教材越是没有成熟的理论,甚至只是一种法条注释或者政治思想说教;第二个写作冲动来自对西方法学中国化的不满,感觉这是一种不平等的西方法学霸权思想在作怪;第三个写作冲动来自对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合法化的怀疑。现实社会中,没有自由民主、没有独立法制,让人看到的就是大量的不正当的社会关系,学了满腹法律的人面对没有什么公信力的执法机关(广义的)还是不知所措。法律在工作、生活中往往行不通,一切都没有人际关系来的方便,一切都没有有权力人的话来的容易,一切都没有金钱好说话等等现象,充满社会各个层次和角落。我的精神感到无法接受这一切。太多的不法社会现象使我不得不深深思索这些问题之后深层次的原因。最终我发现,导致这些现象大量充斥社会不是因为我们中国没有法律,也不是因为简单的国家法制不健全,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国家还是一个人治的封建文化的所谓阶级专政统治的国家,还远没有现代化,反封建任务还远没有结束——无论是文化还是制度层面皆如是。
  记得小时侯学过一篇寓言故事叫《皇帝的新衣》,那时侯感到故事很吸引人,但是不明白,不就是小孩说了一句真话嘛!有什么了不起?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发现,说真话的人是那么少,说真话又是那么的难!20岁的时候买了林语堂的《老子的智慧》一书,爱不释手。通过阅读发现,我们的祖先是那样的自由和智慧,也感到生活周遭的人是那么可怜和不幸;芸芸众生大都实在是在苦难中生活,甚至没有一点精神自由;大家都被别人的思想意志禁锢着、封闭着;太多的人都没有真正的自我。所以,也就产生了中国的国民痼疾,就是压抑人性乃至丧失人性,许多人没有了道德良知和精神麻木不仁,对自己不负责,对他人不负责,更是私欲横流。大家都希望别人做好人,可是自己却不愿意做好人;都愿意别人真诚,可是自己却不原真诚待人。实在是有太多小聪明的中国人。可是大家忘了,都这样想,哪里还会有好人?都这样做,哪里还会有真人?这实在是古老中华民族的精神大病,是最难根治的民族劣根性。
  怎么恢复我们民族的自由精神和创造力?有识之士提出中华文化的文艺复兴。但是,如果没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变革,一切都难以获得根本的保障。所以,我希望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的变革是法学家的重要使命。只有科学理论先行,才能有实际的制度变革。这是我写作的最根本目的。
  我知道,这是艰难和冒险的事情。不仅因为我们的言论自由受到很大限制,还因为我们的许多大众也是爱好追名逐利乃至成为习惯而不自知。另外,这种理论还是没有先例的。因此没有知识共同体,自然难以得到法律学人的认同。我实在是人微言轻。我的思想也只能在网上传播,很快会被湮灭。所以,一切都是在没有什么希望之下的冲动。这就使我的写作成为一种娱乐而不是现代学术。但是,又或许这是一种自由创作境界,却是在一种体制之内的人不具备的条件。而不朽的真理应该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产生出来。这样,我又有了一点点自信。
  从世界范围看,各种法学流派林立,但西方法学理论不外乎存在自然法学、实证法学两大基本流派。而中华法系法学思想却是独树一帜,它以发达的刑律学为特征,其中蕴涵着大量儒家纲常礼仪思想,总体是以不法的法律思想为主导,但也蕴涵着一点点不变的天道法理;法律制度形式化、程序化严重的不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出礼入刑,还存在大量不平等立法。中华法系律学虽然糟粕很多,但也决不是毫无可取之处。传统中华法律文化有可以继承之处,它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国家宪法思想(儒家礼制),天道法理思想以及将人性道德教化寓于国家法律之中的科学制度。而且中西方法学融合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的。西方现代法学的技术主义思想十分需要天道法理思想的弥补,仅仅靠上帝精神还是不够的,也没有绝对的普世价值意义。所以,我们不能以西方法学文化完全取代中华法系法学文化,也不能固步自封,盲目自大(当然这已经是历史了)。现在中国的许多法律学人要搞法律现代化,以为只有西方法学中国化才是唯一出路。实际上,在法学科学化、国际化的背景下,这里有两大基本任务,一个是中化法系文化世界化,一个是西方法学文化中国化。正如中医存废之争一样,许多中国知识分子人按照现代自然科学的标准衡量传统中医理论,认为传统中医没有科学理论依据,不是真正的科学,所以必须废除中医。但是也有中西医结合的成功范例。为什么会有这些争论?作者认为其中的关键是怎么看待科学这个概念?否则一切争论都是文不对题,也没有实际意义,甚至显得可笑。在西方自然科学十分发达,崇尚实证科学,但是人们并没有说基督教是不科学的东西而抛弃它。相反,海德格尔这样的大哲学家是把基督教文化看作科学的东西而加以研究。这种将基督教宗教文化的科学化、理性化而不是虚无化的态度难道不值得我们中国人借鉴思考如何对待自己的传统文化吗?可以说中医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可是我们炎黄子孙不是去积极发展它,而是要赶快抛弃它而后快,这是可笑、可悲的事情。我们认为之所以存在这种问题,根本在于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但是我们的祖先在早期和古代一切文明人一样有共同的思维方式,而且人类的思维有共性,无论何种思维最终发展将是殊途同归。我们何须自暴自弃?
  中医是科学,中华法学也蕴涵着科学精神。这是我们对待这些传统科学文化的态度。如何对待科学文化遗产,如何实现古代科学文化的现代化?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法律学人的任务。我们决不赞同简单的抛弃传统的主义和思想。什么废除中医,什么废除封建法制等等说法,都不是科学的态度。在科学文化继承中的发展,这才是真正的科学精神。正是基于这种思想,作者探求了古中国道学文化蕴涵的现代法理思想以及制度萌芽。这样,我完成了《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的写作。
  但是中华法学传统和西方法学差异如此之大,人们实在是很难想象二者有什么共同之处。这里我们要感谢胡塞尔和海德格尔,是他们发现了现象学,发现了道学和现象学的共同、相通之处,这为我们实现中西方法学的融合提供了最容易接受的适宜的共同思维方式。
  在当代世界,有的国家搞集权、专制;有的国家民主泛滥、国内动乱;有的国家搞政治、军事、经济霸权,侵略、掠夺他国人民,等等现象的存在表明,世界在总体上还是不法的、无道的社会。一切国家爱人民如欧美的法制保障,一切国家爱和平如中国人民,二者结合该多美好!这是空想,还是科学理想?作者试图解决回答这个问题。为此必须建立新的法学理论。这需要中西方可以共同接受的思维方法才容易为世人接受。这就是四维时空观,以及现象学和道学。我们以此为基本工具建立起四维法学理论。
  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我,天天和罪犯打交道,天天面对不法的执法现象,使我对现实中的其他种种丑恶现象的精神反应几乎麻木。我感到这一切都需要一种新的科学法学理论才能有效解决。没有新的文化和制度,一切都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观,而且即使发生变化也是代价惨重,丑剧还会不断重演。正是在我们时代这个特殊的背景下使我天天要思考法治的理想何以变为现实的理论问题。人们都在喊依法办事。但是依法办事却是何其艰难?到底什么是法治?法治的目的是什么?对这些基本的问题的思索,使我发现,法首先并不是为国家统治服务的工具。法首先是理性、科学精神。但是,合法律的东西很多是不法的,许多不人性、不人道的法律可以通行于世。我认为法也许还有非理性的因素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因为人就是理性和非理性的整体,法不能不人道,法不能无人性。所以,法需要反对反理性和反人性的能力。西方法学完成了理性化法学任务,但是缺乏非理性精神。而中华法系却有着深厚的非理性因素是人性和人道的精神。这恰是中华法系都世界的不朽贡献。我们可以深入发掘这些文化遗产并且发扬光大。这样建立起来的法学理论才可以叫做科学的法学理论。科学法学指导下的法律才是科学的法律,这就是法律科学化的任务。
  这里我们要注意本著作中提到的非理性不是反理性,也不是无理性。它目的在于指出要求我们不能忽视人的非理性情感因素,法是要讲人性的,这样的法才可能是真正的人道的法。实际上非理性和理性是相通相容一体的。西方非理性存在主义哲学就是典范。在法律实践中无论中西方都有这种二者结合的范例,只是没有理论的自觉和支持,但是却有很好的执法效果。如何严格依法办事又能合情合理?如何合情合理又不和法律冲突?这是历史的执法实践难题。这需要执法艺术弥补,也需要法学理论支持。关于执法艺术,作者在《法治社会道德原理》中有详细的论述。这里的四维法学理论是试图进一步解决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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