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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能为行业自律“ 埋单”——乳品企业和协会联合取消“买几送1”涉嫌垄断

  真是“恶性”竞争?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一个理由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是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人说了算呢?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难道“激烈”的竞争就是“恶性”的竞争吗?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然而,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一个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是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该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于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理性对待,这样的认定应当由国家的权威机关作出。
  垄断价格不是“良药”而是“毒药”
  此外,行业协会的负责人提出乳品行业存在原料奶收购和终端产品销售两个环节价格低,秩序混乱的问题,也是此次价格自律行为的理由。但问题是,价格自律是真正的解决方法吗?在原料奶收购方面,乳品加工企业为了对付竞争,竞相压低牛奶收购价格,加之奶牛养殖成本的上升,奶牛养殖受到较大冲击,直接影响奶农增收,由此导致了部分奶牛养殖小区出现杀牛、卖牛现象。在销售中,乳品企业似乎抱怨掌握终端客户资源的商场堆头费、上架费、POP宣传费、管理费、条码费、进场费等等苛捐杂税比比皆是。超市、经销商对乳品厂商不断压价。听来似乎这些还真是不小的问题。但是笔者却深深地怀疑,恐怕共同维持垄断价格不是解决病症的“良药”。首先,压低牛奶收购价格的根本原因是在原料奶供求市场上存在着供大于求的市场结构。国家为了解决“三农”问题,鼓励农民养奶牛增收致富,丰富了原料奶的供应。在供给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自然乳品企业会和养殖户讨价还价。如果这样的格局没有变化,单凭借市场之手,乳品企业会有何动力把从消费者身上得到的垄断利润转交给农户呢?再说销售环节,也有供求因素在起作用,取消乳品企业在商场的折扣行为,维持各家的销售价格,就能够让企业免交这费那费了吗?由此,垄断价格不仅不是“良药”,而是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毒药”。
  “该出手时就出手”
  北京市奶业协会召集企业的“价格自律行为”,已经表现出价格垄断协议的特征。此类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整体经济福利的限制竞争行为,将受到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严格管制。上月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读草案中的第十三条明令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一)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由于《反垄断法》尚未颁布,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但是,我国早已实施的《价格法》(1998年)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也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并赋予物价主管部门调查处罚的权利。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芬兰科内电梯公司、瑞士申德勒电梯公司、德国梯森公司以及日本三菱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又创下欧盟此类罚款的新高。那么,面对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且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垄断行为,中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呢? 更何况,据报道不仅在北京,哈尔滨的乳业企业和行会也宣布了同样的自律措施。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这不禁让笔者深感忧虑!希望我们的物价部门少一些“兰州牛肉拉面式”非市场化监管,真正关注可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损害的价格垄断行为,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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