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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刘大洪;严永和


【摘要】本文通过对日韩等国企业集团特征的研究,认为企业集团具有集合性、集中性、金融性、跨国性、法人性、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等法律属性,并从权力要素、(权力)范围要素、财产要素的角度,论证了企业集团的法人性,分析了企业集团“非法人”说的矛盾,得出了在我国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集合法人;先前法人;单体法人
【全文】
  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企业集团在西方发达国家问世以来,它给人类带来的经济奇迹和政治动荡已令世人荡气回肠触目惊心。在世纪之交的今天,企业集团的发展实践日益红火,一浪高过一浪。但有关企业集团的定义、法律属性等重大问题,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不揣浅陋,从发展比较典型的日韩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入手,梳理出企业集团的一般特征和基本属性,得出企业集团是一种特别法人的结论,并获得若干启示。
  一、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一)日本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
  日本企业集团产生于明治维新后日本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时称财阀,二战后为美国占领当局强制解散。五十年代始,日本企业集团在旧财阀基础上迅猛发展,出现了金融系和独立系两类企业集团,其特征各异。
  第一,二战前财阀集团的特征。
  1.战前财阀集团有作为中心的总持股公司,对集团实行垂直直接指挥,因而十分牢固。2.战前财阀由某家族内成员固定的封闭性控制。3.在产业结构上以轻工业、商业、运输业为主。4.集团成员企业间技术结合关系不强。5.战前财阀集团多由与政治权力密切联系的“政商”发展而来,集团形成后更与政治权力紧密勾结成为日本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第二,金融系企业集团的特征
  金融系企业集团被誉为日本典型的企业集团,包括旧财阀系企业集团如三菱、三井、住友和城市银行系企业集团如芙蓉、一劝、三和集团。它们具有如下特征。1.在集团管理上,设立经理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和联络机构。如三菱集团有“金暇会”,住友集团有“白水会”等。经理会派遣高级职员和经理到成员企业担任要职,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并实行共同的商标管理和标记符号的展示,确保集团巩固的统一。2.在纽带联接上,集团核心银行对成员企业实行系列贷款,加强对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和资金控制;同时,集团内成员企业相互交错环状持股,形成股本交错,扭成利益共同体。3.在交易伙伴选择上,首先在集团内通过综合商社进行内部交易,以垄断集团内部市场,然后方在集团外市场寻找交易伙伴。4.在业务拓展特别是高风险业务拓展上,集团整体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向新事业领域扩展,形成事业上的结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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