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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与特点

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与特点


周汉华


【全文】
  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来加以总结:(1)在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一直推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统治,比如,《道德经》六十五章就明确提出,“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为稳固愚民统治,历代统治者均信奉“法藏官府,则威不可测”的信条,不会与社会分享任何信息。正是从这种信息不对称中,统治者谋取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尽管对于社会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损失。新中国建国以后,传统封建残余的一些影响在少数干部中应该说还是根深蒂固的,一些人害怕信息公开,害怕老百姓知情,并以种种理由封锁信息,甚至搞暗箱操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机关的一种义务规定下来,用信息经济学的话语分析,可以说实现了从卖方视角向买方视角的转变,实现了从少数人利益最大化向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转变,是观念与制度的一次巨大飞跃。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说是与传统的治理方式彻底告别。(2)如果简单回顾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的过程可以发现,仅仅七、八年以前,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许多人并不知道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当时笔者用Google搜索到的相关信息大约只有100多条),甚至有些媒体也不敢涉及这个领域。今天,不但国务院制定了条例,近一半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甚至谈论信息公开都已经成为了某种时尚或者热点。从这种对比和反差中,可以明显地感受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步伐。
  准确认识和把握我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对于下一步条例的实施工作尤其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尤其要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简单地搬用西方国家的标准,不能客观地认识和评价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二是盲目乐观,对于条例实施可能会面临的困难估计不足。
  用政治发展理论来分析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法制建设历程可以发现,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变法”过程。法制建设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引入法律规则,建立法治权威。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体制内推动,制度引入的速度快。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为例,可以看到,推动条例出台的都是相关的体制内力量,并且形成了有效的整合。例如,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文件是中央2002年第17号文件,该文件从推进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角度,明确了一系列的立法任务,包括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以及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可以说承担了最为直接的推动责任。再如,负责从源头上治理和反对腐败的中纪委以及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些关键的时刻,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动力。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能够迅速出台,要归功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远见卓识和政治决断。没有中央领导层的决策和支持,条例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通过。同样的道理,我国一些地方的信息公开实践,也比较明显地体现出变法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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