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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左氏评析《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左明


【关键词】案例评析
【全文】
  一、问题: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之一的身份是:甘肃省靖远县法制局局长。试问: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公务行为,请出示法律依据。如果是个人行为,使用局长“大人”的头衔好像不太合适吧?我们这个社会的“惯例”:一位公职领导(不论大小),就是在上厕所的时候(如果遇到他人),他的官称也是——形影不离的。
  在中国,混淆个人身份与公职身份已经是常态了。
  二、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特殊财产的流转限制。
  尽人皆知,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同小可,绝对不是可以随便“买卖”的东西。而原告却理直气壮地说:“我以36万元的价格,向该厂清算小组购买了西街厂区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我们不好意思称其为——法盲,但至少可以认为他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国有土地所有权非国家莫属,不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虽可出让(即使用权发生转移),但出让方必定永恒为——国家,具体事务由专门行政机关来办理。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可转让,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在本案中,西街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县服装刺绣厂破产还债之前的归属状况——不得而知。使用权属于县服装刺绣厂是——有可能的,但也不必然。如果属于,那么在破产还债过程中,该项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也就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案情披露:“县政府以靖土建字(1998)112号文,将西街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服装行使用50年。”无疑,本案原告获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情形,而非转让。
  本案清算组向县政府进行请示,至少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节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无可指摘。当然,县政府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批复一节也是标准的——依法行政。
  三、问题:靖政发(1997)134号《关于县服装刺绣厂破产后财产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134号批复)的合法性?
  134号批复是针对谁的?毫无疑问:清算组(因为有请示在先)。其内容可能涉及:原告、国税局(破产财产的共同买家)以及县服装刺绣厂的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职工等众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可以被称之为:间接相对人。
  明显存在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清算组明明在请示中表述的是——协议价格36万,而134号批复竟稀里糊涂的表述为——拍卖价36万。文件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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