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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

  新京报:“非法同居”的概念在法律中已完全成为过去?
  马忆南:虽然字眼消失了,但从法理上来说,非法同居的概念还没有死亡,适用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形。婚姻法的规定禁止了这类现象,那么这种情形当然就是非法同居。但在掌握婚外同居的尺度上,法律仍谨慎地使用了“长期、持续、稳定”的标准,并以“不以夫妻名义”将其与重婚罪区分开来。如果允许公安介入,可能把同居三五天也当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曾有人提出以生有子女作为认定为事实重婚的标准,还有人提出“婚外非法同居罪”的设想,也被多数人否定了。
  新京报:“非法同居”概念的曾经盛行,是否也压抑了“同居”概念的生态,使得这种广泛存在的现实被排斥在法律视野外?
  马忆南:“同居”概念并没有出现在婚姻法有关夫妻关系的条款中,只是出现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禁止性条文中。这说明在接纳和规范“同居”概念上,我国的法律还只是刚刚开始,落到了非婚同居越来越普遍的现实后面,由此带来了广泛的社会问题,比如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受到损害的女性难以向法律求助。
  眼下不少人呼吁出台一部《同居关系法》,以此调节非婚同居者的关系,为这种已经现实存在的两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甚至这部法律也能够调节同性者的同居关系。不能因为道德上的不提倡,就将这些现实存在的两性关系排斥在法律之外。
  法律应谨慎介入婚姻领域
  背景:广东省妇联权益部介绍,从国外立法实践看,对于婚外同居的问题主要是在道德层面调整,只是对公务员等人群有特殊要求。对惩治“包二奶”等现象立法,目前缺乏条件。
  新京报:在婚姻和两性关系领域,是否可以说,法律的手还不够收放自如,还没有完全自觉?在广东的这个例子中,人们试图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一种违背法意的东西。法律面临被公权力异化的局面。
  马忆南:法律应该引导公权力的手,及时地到达一些边界,又在另一些边界及时停下来。过去在婚姻两性问题上,一方面公权力介入过度的现象曾很突出,另一方面在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上,我们的公权力介入得还不够,恰恰是由于立法还没跟上,没有到达现实生活的边界。
  新京报:怎样形象地说明婚姻两性领域中法律暨公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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