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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

  马忆南:治安处罚介入婚外同居,意味着原本是婚姻家庭中的私密事件进入公共视野,当事人面对公权力,造成巨大的现实和心理压力。这样不仅是当事人被隐性地“加重处罚”,家庭本身也因私密性消失而陷于解体危险。技术手段广泛用于对私生活的侦查,引发的社会成本可能比眼下一些配偶自行“捉奸”导致的问题还要大,并且难以补救。这是人们想借助治安管理处罚权威时应该想到的。
  新京报:而且,我们并不能保证治安处罚权力被行使的过程中能够自行不逾矩。比如曾经轰动的“夫妻看黄碟”案件,治安处罚权力的随意、普遍性和家庭两性领域的特殊性、私密性在此发生了尖锐冲突。
  马忆南:夫妻看黄碟案件中,公安机关的目的是罚款。可以看出,家庭和两性领域对于治安处罚权力来说确实是一个危险而惑人的领域。尤其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取证和处罚方式、标准的掌握上自由度会更大,走样的可能性就更高。
  不再提“非法同居”体现法意变化
  背景:从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罪、“包二奶”等概念到“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再到可能的《同居关系法》,近年来法律在发生着变化。广东省妇联称,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不保护使大量未婚女性无法到妇联求助。
  新京报:在针对“同居”或者婚外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立法进程上,是否可以领会到一种一以贯之的“法意”?曾经的“非法同居”字样在法律条文中的消失,似乎是这种法意的表现。
  马忆南:“同居”作为一种两性关系中具有原生态的现象,确实最能反射婚姻家庭类立法的精神。对同居关系的认识和调节,法律走过了一个过程。以往的社会意识和立法精神中对同居现象是有否定倾向的,因此会有“非法同居”的字眼,它出现在1989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我认为这更多的是一个技术性失误,把特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用在了非婚同居的现象上。其实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个用词。
  新京报:但这个用词的影响却很普遍,“非法”而不是“非婚”,给了人们很大的心理和现实压力。
  马忆南:在技术性失误后面,有当时立法上认识的模糊,过于看重婚姻的形式要件,对同居这种社会现象缺乏反映或者反映不准确。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及此后司法解释出台的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了对同居现象的法律规范问题,决定不再使用“非法同居”字眼,也没有使用“通奸”、“包二奶”这些流行词汇,思路是在法律条文中不要出现道德的、模棱两可的非法言法语,虽然法律仍然不提倡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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