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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


马忆南


【全文】
  “包二奶”等婚外同居现象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不久前,广东省送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稿)》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最终,此条规定在省人大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被删除。
  治安处罚介入婚外同居领域,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法律及公权力对婚姻和两性领域的介入,应在什么样的框架下进行,有着什么样的边界?本报就此展开访谈,并采访全国妇联和广东省妇联权益部了解相关背景。
  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
  背景:广东省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称,当地根据民间呼声在修改稿中写入了治安管理处罚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文,但因与上位法抵触等原因,最终未提交人大表决。
  新京报:您曾明确表示,《广东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稿)中有关治安处罚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条文不可能被通过。现在看来事实印证了您的判断。支持您这种预见的依据是什么?
  马忆南: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立法任务。它不可能被通过,因为完全缺乏上位法上的根据。首先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新京报:如果被通过呢?
  马忆南:如果被通过,也会很快引起普遍批评,通过法律审查程序被废止。但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可能被人大审议通过。
  新京报:虽然上位法中没有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治安处罚的规定,但《婚姻法》中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文。这是否意味着上位法中有类似的立法精神,地方实施办法可以由此细化?
  马忆南: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由来已久,在广东更是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对此,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写入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文,但仅限于民事法律后果,没有动用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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