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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和法国达能华山亮剑比法

娃哈哈和法国达能华山亮剑比法


王建胜


【关键词】宗庆后;范易谋;香港百富勤公司;缔约过失;反垄断法;娃哈哈商标
【全文】
  法国达能集团和中国娃哈哈的联姻曾经是珠联璧合的典范,娃哈哈不仅是国家民族企业的象征,还成为世界第五大跨国饮品集团。合资经营后期,中方董事长宗庆后与法方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和中国区主席秦鹏发生重大矛盾,引发合作危机。法方在美国提起对中方的的法律诉讼,在国内并购非合资企业51%的股份遭拒绝,多次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政府施压,斥巨资利用媒体丑化中方,还重金雇用英国的保安公司派人24小时对娃哈哈公司进行跟踪监视,通过猎头公司用各种手段挖销售和管理精英,教唆员工背叛娃哈哈。
  双方矛盾的根源是一个关于“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合同约定条款,条款大概意思是“娃哈哈”商标使用需经双方共同同意后方能允许第三方使用。矛盾的导火索是1996年娃哈哈、法国达能公司与香港百富勤公司合资初建立五家 “娃哈哈”纯净水、八宝粥公司时,中方绝对控股,亚洲金融风暴迫使港方转股,中方没有控股意识使达能跃升到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矛盾的爆发点是法国达能公司使用此条款强行低价收购中方1999年由职工集资持股建立在西部、对口支援的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以及三峡库区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达能并购娃哈哈以及中国其他一些大企业的行为,不是为了将这些企业经营壮大,而是为了资本运作——将中方企业股权低价收购后再在国际市场上出售或上市,以套取巨额资金和利润。这是资本运作的方式,无可厚非。此一时彼一时,中国的消费市场象汪洋大海,如何让中国的民族企业变成世界级的航空母舰绝对离不开疏而不漏的法律体系网。
  李国光教授认为:达能公司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实际已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应接受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审查,对达能进行反垄断调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除其垄断地位;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娃哈哈商标使用合同确实是一条不公正条款,为娃哈哈主观失误导致的“缔约过失”而显失公平,可请求采取行政协商来废除合同。
  李教授的法律方案均难奏效,中国《反垄断法》草案虽经多次审议但终归没有颁布实施,进行国家干预没有法律依据,就算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司介入,只能停留在和平协商的层面,国家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可能,对控制外资并购、防止外企资本无限扩张继而进行行业垄断,起不到审查和控制作用,更不能不能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唯有通过强有力的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进行禁止,采用国际对等原则扶持国内企业和民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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