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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漫谈人权:在安徽师范大学人权教学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从个案漫谈人权:在安徽师范大学人权教学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冯其江


【关键词】从个案漫谈人权
【全文】
  一、吕代豪从杀手到牧师案谈我国狱政的人性化管理
  接到安师大的邀请函时,我正在收看中央电视台4台的一个专题节目。标题系从囚犯到博士,副标题是浪子回头金不换。讲的是我国台湾一个叫吕代豪的人,曾是罪犯,曾将台湾38所监狱蹲过14所。因盗窃、打架斗殴、收赌场保护费、抢劫罪入狱,释放后又犯罪又入狱,后利用台湾发地震时机组织越狱,9个月后又被关押,关押在台湾著名的绿岛监狱。
  据吕代豪自述,当时脚戴36公斤的铁链,并拷在树上每天22小时。这就涉及了囚犯的人权问题了。1天24小时,2小时吃饭与大小便,余下22小时干什么呢?正好身边有本英汉大词典啦,于是就背单词,每天500个。就在这样的环境下学习了外语,就这样有了后面的两个博士学位。一个是教育学,一个是神学,于是,就有了不少关于吕代豪博士“从杀手到牧师”的传奇故事。
  我在此当然不讲这个故事。由此,我想到了我国的监狱及对待受刑人的人权问题。据我了解,对“囚犯”除劳动改造外,一些监狱也在实行人性化管理。如选择改造表现突出的犯罪人回家过春节的三天“休假制度”,实行允许犯罪人和其配偶在一定期限内团聚的制度,实行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与家人会见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不仅是对犯罪人基本人格的尊重和保护,而且也是对“囚犯”这一特殊人群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二、刘明河杀人案无罪释放谈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在人权保障问题上,与人权较为密切的当数刑事诉讼。在我国,无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还是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所体现出来的具体制度,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要求。
  在侦查阶段,严格依法采用刑事强制措施、严守搜查和取证程序;在提起公诉阶段,认真执行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在案件审判阶段,严格按照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要求办案;在案件执行阶段,认真贯彻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注重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慎处死刑, 可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方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严守司法程序原则、两审终审原则、法律监督原则等等不再赘述多说,我强调一下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没有充分事实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就应当以无罪来对待,贯彻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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