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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是上帝 有过错仍担责

消费者是上帝 有过错仍担责


张婧;冯其江


【关键词】消费者;有过错;担责
【全文】
  一、引言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普遍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难以平衡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和经营者负有十项义务,目的在于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群体之间趋于平衡。虽然经营者须履行更多的义务,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但义务不应被无限制的扩展,消费者因自己的过错而致的财产损失,经营者在尽到自己法定义务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以下这一案例或许能说明这一点)
  二、案情与审判
  2006年7月6日夜12时许,过谋到KK浴场洗浴后就留宿在包厢。次日上午9时许,过谋去更衣室换衣时,浴场工作人员告知其存衣柜未锁好而被用纸条封住,应由浴场保安来一同开柜。衣柜打开后,过谋称其手机丢失,裤袋钱包中的4600元钱也没有了。手机套还挂在裤子,身份证还放在钱包里,钱包层很多,有一层里放的钱没动,其余的东西全都没有了。
  争执发生,过谋遂向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将过谋及浴场工作人员张某带到派出所询问,并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至今未破。这期间,过谋多次与KK浴场商谈赔偿事宜,未果后,过谋诉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请求判令KK浴场返还服务费594元、赔偿手机损失7278元及现金4600元。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虽存在服务关系,但过谋请求确认KK浴场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缺乏证据。本案使用浴场提供的衣柜是否锁好,过谋未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衣柜打开后过谋报警,仅有过谋陈述其手机及现金被盗,而公安机关现场调查后,对此没有作被盗确定;过谋所举书证与证言,仅能证明手机的价款和消费额,却不能证明系丢失或被盗的手机和现金,尤其是过谋的证人与过谋之间存在客户关系,不符合证人的形式要件。综上,过谋要求KK浴场返还服务费及赔偿手机价值和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过谋上诉,强调其花费了594元在KK浴场消费,浴场有法定义务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害。KK浴场出示的有关“贵重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否则不予赔偿”之说明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浴场提供的服务有过错,无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浴场都有义务赔偿消费者损失。另新提供有关消费者报案证据说明:KK浴场在半年内同样情况发现了两次,消费者丢失财物这种情况不是偶然的,KK浴场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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