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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两个竞合的实践应用片论

刑法学两个竞合的实践应用片论


陈伟评


【关键词】玩忽职守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形式逻辑学原理;相容关系;交叉关系;真包含关系
【全文】
  在赵秉志老师主编的《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二卷)中,其中的第45个案例分析,其题为:如何正确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作者:刘志远老师)。在其论及消防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时,有这样的观点表述: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对此,笔者产生如下疑问:
  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消防责任事故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为特别法?
  2、不论主体时,即假设二罪主体一致的情况下,消防责任事故罪相对于玩忽职守罪似乎又是复杂法,根据法条竞合处罚原则中的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原则,似乎定消防责任事故罪为妥。
  3、为何不根据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以避免上述所产生的矛盾?
  基于以上的疑问,笔者提出这样的假设:
  在该文作者所述的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当然这是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处理原则,学理上仍有相关的探讨,详见《刑法》(21世纪法学系列人大教材第二版)相关的内容)。
  论证:
  1、玩忽职守罪与的外延能成立交叉关系,而非真包含关系或者真包含于关系。根据形式逻辑学原理,从外延方面来看,概念之间具有相容与不相容两类关系。其中包括全同关系、真包含关系、真包含于关系与交叉关系。玩忽职守罪与在外延上有交叉部分。这是很容易证明的。只要举三个例子,就可以证明: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而也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的情况;符合其中一罪的构成,而不符合另一罪构成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可以证明二者是相容关系,而非不相容关系;第二、三种情况可以排除真包含关系或者真包含于关系,证明成立交叉关系。
  2、刑法学中所讨论的法条竞合是概念的真包含关系或者真包含于关系,而想象竞合是讨论的是概念的交叉关系。这是刑法学界的共识。两者在刑法学领域中各司其职。
  3、想象竞合的成立有赖于具体犯罪的成立。如“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 (摘自“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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