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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下的公共财政与预算

宪政下的公共财政与预算


On the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under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刘剑文


【摘要】公共财政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财政转型的目标定位。宪政下公共财政问题的实质,是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的互动。公共财政应当体现以保障人权为宗旨,以充分实现财政民主为核心,以财政法治为保障。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政府预算基础之上的财政制度,预算制度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我国应坚持财政法定原则,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完善预算法,加强预算监督。
【关键词】宪政;财政民主;财政法治;预算法
【全文】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公共财政改革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日益关注的议题。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公共财政制度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在,我国转轨时期公共财政的目标模式是什么?应如何建构?迫切需要我们从宪政的视角去思考。
  一、简要分析公共财政的宪政背景
  正如我们所知,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 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经验性认识:其一,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一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险。其二,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1]
  宪政理论一切命题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有效地解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财政领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则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需要按照宪政的精神,有效地解决二者的冲突,协调二者的关系。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私有财产权,相应的国家财政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之一。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冲突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宪法不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宣示和保护,不单纯是因为自由主义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国家权力可能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或限制的担忧恐怕是其主要原因。正是基于历史的教训,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与国家财政权同等重要的地位,给予平等的保护,这应是公共财政形成的宪政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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