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

  关于合同法的归宿,实际上是指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自清末变法修律运动以来,中国对素有法典化传统的大陆法系表现出了更多的亲睐。建国以前出现的三部民法典是德国民法典的翻版;建国后,新中国第一次民法起草工作的成果即1956 年民法草案虽直接继受了1922 年苏俄民法典,但苏俄民法典本身乃是参考德国民法典,这就决定了新中国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及此后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仍旧与大陆法系民法一脉相通,并有着相同的立法体例、基本概念、基本制度。(21) 因此,如同法、德、日等诸国编纂出一部民法典从而实现民商法现代化以至法制现代化一直是国人孜孜以求的目标。目前新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已经启动,中国民法典之梦即将成为现实。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之融入民法典终究不可避免。不难想象,在民法典出台后,中国社会将不会存在直接冠以“合同法”名称的法律。法典化后的中国,只有“实质意义的合同法”。可以这样说,消灭“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是最近一段时期内中国学者与立法者所要完成的任务。
  在两大法典编制体系中,学说汇纂式较法学阶梯式对中国影响更为深远,中国已出现的数个民法典全部或部分采纳学说汇纂式即为明证。中国未来民法典采纳何种模式,虽有激烈争论,但学者在偏重德意式的倾向上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22)法律行为、债是从合同关系中被抽象出来的制度,对法律行为、债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合同的规定,如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际上是对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在民法典体系中,既要保存法律行为、债等作为人类抽象思维结晶的概念,又要使合同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存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虽然合同法在现存的法律关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把所有的合同问题作为一体归纳成的体系,在学说汇纂体系中却没有存在, (23)因此,保存合同法在民法典中的相对独立性,即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存在有相当的难度。在现在的大陆法系各国,合同法并不一定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在法律秩序内确定了它的地位,这是很遗憾的。(24)由于合同法在学说汇纂体系中特殊的地位,现实中发生的合同现象作为全体来掌握,就不一定容易了,有时虽然是重要的合同现象,但在学说汇纂的抽象体系下,就可能被无视或被轻视。(25)看来采纳学说汇纂体系的民法典的出台,是以牺牲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为代价的。因此,在民法典的框架中,如何兼顾民法典的体系价值与合同法的体系价值是值得深思的。
  合同概念的界定与合同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是密切相关的。国内学者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合同是变动债的关系的协议,二是认为合同是变动民事关系的协议。如果采纳第一种观点,合同作为变动债的手段之一,属债的下位概念,从而在未来民法典中将关于合同的规定置于债的体系之内为理所当然。但是,我们认为合同应采纳比变动债的关系的协议更为广泛的概念。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已采纳了此种观点,合同法将合同界定为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非变动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已扩张合同的运用领域。(26)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合同是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最普遍的联系形式与最经常的行为方式,是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创造热情形成法律关系的有效手段,当事人不仅利用合同创设债权,而且利用它取得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此种意义上的合同具有极大普遍性与广泛性,类似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采纳此种观点后,将合同法完全置入债法是不妥当的,鉴于合同的普遍性与重要性,我们认为,可借鉴德国民法的作法将合同置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从而在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中为合同留出一席之地。(2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