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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

  契约与合同的内涵不同,以契约取代合同更有利于平等、自由、独立人格、协作和权利的观念与精神的传播。契约或合同在西方语言中的对应词为Contract ,其用法极为广泛,既可表示关于商品交换的协议,也可表示关于变动身份关系的协议,还可指关于政治安排的协议。从使用领域来看,它广泛运用于经济法律、政治学、宗教神学、道德哲学等领域。Contract 一语蕴涵着极为丰富的内在价值与理念,它的广泛使用意味着它所承载的平等自由诸精神的普及与更大范围的传播。西方社会素有法治传统,民主、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这与Contract 的普及有莫大关系。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无论合同还是契约,其使用范围均极为狭窄,主要是一个经济法律术语,是关于商品交换的协议,不曾有其它方面的涵义。在政治生活方面,契约思想未曾萌芽,并且契约也从未踏入神学、哲学的殿堂。当然,严格探究起来,合同与契约是有差别的,合同是能将“同”字合起来的契约,只是契约的一种类型,其使用范围比契约更为狭窄。(14)如果说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契约与合同的区别无足轻重,两者在适用范围的狭窄上具有一致性的话,则最近百余年来,契约与合同的差异已经加剧。自近代以来,或者更确切一点说,从翻译卢梭的《The Contract of society》一书开始,契约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在该书中,Contract 一词意为“数人通过达成协议以建立国家和政府”,但在中国的汉字库里竟找不出一个术语来表达它,因为此种含义为中国人闻所未闻,只有表示“数人达成协议进行商品交换”涵义的契约一词与之稍为接近,因此万般无奈只得用“契约”来表示“Contract”,从而使之获得了崭新的内涵,成为一个政治学术语。相继的,契约的使用领域逐步扩展到其它领域,如圣经中描写以色列国重建时说大卫和以色列的长老们在耶和华面前立“约”(而不是合同) ,学者们用“契约”来表示康德、黑格尔、罗尔斯等人著作中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Contract”,因此,时至今日,契约与合同的差异已十分明显。合同仅表示商品交换的协议,其含义一直未曾变化,是不折不扣的经济术语,而契约一语,运用广泛,除具备有合同的涵义外,还可表示关于“政治安排的协议”等意义,其使用范围已扩展至政治、神学、哲学等领域。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如至今已耳熟能详的术语命题“社会契约论”、“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从未见被表述为“社会合同论”、“从身分到合同的运动。”只有“契约精神、观念”、“契约神圣”的称呼,并无“合同精神、观念”、“合同神圣”的提法。合同蕴涵的信息没有契约丰富,合同未进入上述领域,其使用范围的局限性限制了其所承载的价值产生的影响,不利于平等自由诸观念的普遍弘扬,因此,以契约取代合同,意味着契约在更多领域得到运用,从而表明契约观念和精神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弘扬与传播。
  四、中国合同法之最近的未来
  中国合同立法以及理论研究业已取得的成就,为合同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尤为关键的是,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已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社 会生活诸因素所形成的强大合力必然推动合同法走向新的辉煌。
  当以一种乐观的心态去展望下一个世纪合同法发展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作为本世纪以来中国合同法发展的延续,置身于世界性发展潮流中的中国合同法必然会表现出更为鲜明的国际化、开放化趋势。合同法本身有国际性,这主要是由于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则,受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所有制形式的影响远远不及其他部门法及民法中物权、亲属等制度那样突出,具有天然的共通性。随着文化交流的日趋频繁、科技发展的全球化及经济一体化,使各国合同法融合、统一趋势更为明显。科桑蒂尼教授已提出了一个“世界债法草案”,(15)世界范围内合同法的统一虽不是指日可待,但也不再是天方夜谭。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生活的百科全书,总是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实践,注重对新型经济关系及时确认,极富时代气息。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会带来许多亟须合同法调整的新课题和领域;其它学科如生命科学、计算机科学对合同法的渗透也会全面展开,合同法会出现许多新的术语、规则和制度,合同法开放化趋势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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