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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

  5. 立法精神上的进步。旧法过多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计划色彩浓厚,如1981 年经济合同法明确将“保障国家计划执行”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之一,该法的诸多制度、规定都体现了这一要求,(7)合同只是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当然1993 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删除了大部分有关计划的条文,使之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此次修改仅触及皮毛,还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合同法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使命,因此市场经济社会所应倡导、弘扬的鼓励交易、维护合同自由、注重兼顾交易便捷与安全等价值在合同法中均有其体现。这里着重探讨合同自由原则。因为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和精髓,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我国合同法才恢复了它的本来面目。决定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因素是经济体制。(8)与上述“保障国家计划执行”的立法目的相适应,计划体制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计划原则。市场经济体制则要求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因为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契约自由的概念包含了两层紧密联系但却又有区别的意思。首先,它表明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基础之上;其次,它强调契约的产生是不受诸如政府或立法干涉等外来因素影响的自由选择的结果。(9) 契约自由在19 世纪以来,随个人主义及市场经济的兴起,成为私法理念,使个人从身分的束缚中获得解放,发挥其聪明才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贡献。(10)中国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无可置疑的。合同法领域的最大思想解放就是合同自由成为市场交易规则的基本精神以及诚信原则及制度对信用危机的制约。(11)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契约法出现了一种反自由主义倾向的同时,在契约自由的衰落被认为是现代契约法相对于古典契约法最重大发展的时候,我国合同法却毅然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似乎是不趋潮流的。然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对我国这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并有深厚底蕴的传统文化背景从而极端缺乏经济自由、政治民主的国度将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当然,合同法不能无视现代的社会生活条件而不得不对当前契约法领域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有所反映,如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承运人强制缔结义务的确立、扩张性的合同义务的认可等。因此,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是建立在具体人格基础上的实质的自由,而不是建立在抽象人格基础上的绝对的自由; (12)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受有一定限制的自由,而不是从个人本位出发的绝对的自由。由是观之,中国合同法一方面在补上已经拉下的近代合同法的课程,另一方面又肩负着迎头赶上现代合同法的使命。一部合同法,却要完成西方合同法近两个世纪走完的路程,似乎承受了太多太多的重负,饱含了太多太多的期冀。
  三、合同法当前所面临的任务
  法制的现代化,不仅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还应是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就是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这部合同法虽然并非尽善尽美,未能实现预期的“领导21 世纪合同法发展潮流”的目标,也未能成为一部“21 世纪序曲而非20 世纪尾声”的法律,但是将它定位为一部现代化的合同法,从而认为中国合同法在制度层面上已实现了现代化却并不为过。因此,如何实现契约法观念和意识的现代化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为此必须大力弘扬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弘扬契约观念不仅应在经济生活领域进行,在政治生活中弘扬契约观念意义更为重大。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社会合意,因而应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为其存在的根本,以服务于人民的权利为其宗旨。此有助于摆正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实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从而确保权力平稳运行。只有实现政治生活的契约化,充分发挥人民主权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约束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和遏制腐败,保护和巩固经济契约化的成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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