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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

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


陈小君;易军


【全文】
  肇端于清末法制改革的中国法律现代化历程迄今已有一个世纪,今日中国所进行的声势浩大的立法活动依然是这场运动的延续,除非中国法制实现全面的现代化,这场运动将无停息之日。在对中国合同法历史变迁的考察中,我们可以体味百年来法制变革所经历的困境与艰辛,并为我们苦难的中国逐步摸索到步入康庄大道的路径以及在近20 年的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进步深感庆幸。一部合同法史,就是一部浓缩了的法制变革史与经济社会变迁史。
  一、中国合同立法的回眸
  我国古代合同法的表现形式为礼制中的有关规定及民事习惯,现代意义上的合同法始于1911 年第一次民法草案,从1911 年到1929 年国民党民法典通过并公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时期。此期间我国合同法完成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中华民国民法具有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及债法的特点,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需要。(1)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作为旧法统在祖国大陆被废止,现在仅在台湾地区有效。
  新中国的成立揭开了合同立法史崭新的一页。半个世纪来我国合同法的发展表现出了明显的阶段性。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合同法的发展呈现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建国初至70 年代末,是合同法艰难徘徊的时期,合同法表现为法规性或规章性文件,效力层次低下,其发展陷入“前进—停滞”的怪圈。第二个阶段从80 年代初开始至90 年代初,是合同法取得实质进展的时期,整个80 年代我国合同立法蔚为壮观。《民法通则》及三大合同法以及有关规章、司法解释相继颁布,中国合同法体系初具规模。第三个阶段从党的十四大召开一直持续到现在,并包括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此间发生了两件对合同法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件,即十四大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以及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则,重新构建合同立法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方略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及树立合同法权威的迫切性。可以说进入90 年代以后,摆在立法机关和民商法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制定一部集科学性、统一性、现代性为一体且系统明确的合同法。围绕着合同法的制定,学者和司法界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从而使合同法成为民商法各具体制度中理论研究最为成熟的领域。经过长期的酝酿、探讨与论证,在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确立后的第7 年即1999 年的3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终于诞生。
  50 年来合同立法的实践充分表明: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民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国社会生活诸条件互动作用的结果,其中以经济生活条件的影响最为深远。合同法是涉及财产或劳务的私人转让的法律。(2) 合同法调整动态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交易法,而交易关系只是在商品(市场) 经济条件下才会发生,因此合同法与商品(市场) 经济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合同法与商品(市场) 经济同命运共兴衰,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商品(市场) 经济的基本关系。人类文明史已经充分昭示:一部合同法史即一部商品经济发展史。商品(市场) 经济经历了由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合同法也随之实现了从古代→近代→现代的过渡。从制度角度而言,合同法的规范只是商品交换关系的内在要求在制度上的反映;从观念层面论之,契约精神只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要求在观念上的体现。我国古代私法制度的粗陋、私法观念的淡薄与商品经济的缺失关系甚大。建国后实行排斥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体制,20 多年基本上未有变化。虽因社会分工的存在时有物资让渡关系的发生,但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关系;虽然仍采用合同的形式,但合同并非当事人追求利润的手段,没有丝毫的平等、自由、权利的色彩。合同法经过了一段艰难曲折的历程。近20 年的改革,实质上是一个对市场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深化从而对商品市场经济由有限承认到无限承认的过程。市场体制的确立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合同法从而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场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使合同法的繁荣不可避免。以至于当我们在展望下一世纪中国合同法前景的时候,能够满怀信心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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