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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

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


杨建顺


【摘要】一个阔步向前、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国家,不能没有规制行政,而没有明确行政责任规范的规制行政,又将是不完善的和不成功的。本文通过对规制行政的剖析,借鉴各国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论述了规制行政的必要性及其问题,进而对规制权限与行政责任展开探讨,以期为我国规制行政的合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提供一定的参考。
【全文】
  在发达资本主义各国相继从“司法国家”转向“行政国家”,积极行政取代消极行政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的现代,我国正在从“行政国家”向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迈进。现代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理,要求行政法规范不仅成为行政组织和行政作用的根据,而且成为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根据。尽管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轨迹不同,但现在所处的阶段和所面临的课题却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定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由政府积极干预和控制的混合经济。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呼唤健全和完善一系列行政法制。行政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对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权益的保护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各国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的经验,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从理论和立法上明确行政的责任领域。
  一、规制行政的概念及种类
  现代行政可分为给付行政和规制行政两大类。前者是通过向相对人提供精神的或物质的利益达到对社会施加影响的行政作用;后者是通过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限制达到社会规制效果的行政作用。
  规制(regulation),即规范、制约的意思。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和制约人民的自由活动和权利,并对人民科以应服从之的公共义务的一切行政作用,都属于规制行政。随着人民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化,成为规制行政对象的领域也越来越多。但是,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多样化,从其性质和作用来看,规制行政大致可以分为社会规制和经济规制两种类型。
  1、社会规制
  所谓社会规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例如,对于卫生、医疗、环境等的规制,为预防火灾及其他灾害而进行的保安方面的规制,为维持社会精神文明而对淫秽书刊、录相等进行的规制,以及为保护消费者而对不讲道德的生产厂家进行的规制等。社会规制又可分为对人的规制和对物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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